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于省司法厅官网公示并征求意见至2024年6月23日。文件的起草说明中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充分肯定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广东经验”,且认为这些创新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法定化、制度化。记者留意到,对比“草案”与其他现行同类型法规,“草案”具备多方面的创新性。
创设五项重要保护制度
“草案”创设五项重要保护制度:一是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规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二是预保护制度,规定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发现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经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三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义务;四是保护评估制度,规定市县应当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开展评估工作,省对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估;五是巡查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
明确保护对象管控措施
保护对象管控措施包括设置保护标志、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建设控制要求、明确应急消防措施等。其中,制定负面清单一项,详细明确了各类保护对象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全社会参与
“草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工作,鼓励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尊重原住居民意愿
在活态传承方面,“草案”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在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前提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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