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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办理有这些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4-05-29 13:38:22

5月28日,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下称《规程》)正式印发,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比于在2022年3月出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规程》将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2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此外,《规程》还补充了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经办规定,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

医疗报销、生育津贴的拨付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广东省医保局在政策解读文件中指出,此前出台的试行文件已施行近两年,其中部分规定已与相关政策新规存在差异。为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规程》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优化了办理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

在参保资料方面,《规程》提出涉及生育保险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要求执行,并按照规定动态调整,确保同一事项线上线下同源、一致、准确。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且享受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失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在待遇支付方面,《规程》大幅缩短了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生育津贴拨付的办理时限。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

经办机构需免费提供查询、咨询服务

同时,《规程》坚持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在要求经办机构提供生育保险服务,负责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基础上,强调经办机构应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生育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此外,《规程》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条,旨在提高核查管理的合规智能水平。

一方面加强审核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同时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

另一方面加强核查管理,要求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经审查核实违规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南方网、粤学习见习记者 黄慧诗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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