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引才引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市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在地方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本区域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区域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同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重点鼓励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能源产业创新、绿色环保产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效、特色现代农业增质、“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等八大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章 土地、财政政策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1、来我市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2、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3、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4、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5、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符合“指导目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
符合“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需生产厂房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优惠:
一是政府代建,3-5年内企业租用,3-5年期满企业以成本价回购,之前所交租金折算成回购款;
二是自主建设,政府根据投资程度给予500—1000元/平米的补贴。
第七条 新上项目地方税收贡献奖励
1、符合“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项目,自纳税起,前两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在我市地方年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符合“指导目录”的现代物流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自纳税起,前两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3、符合“指导目录”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4、符合“指导目录”的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第三章、总部经济政策
第八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实收资本10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第九条 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7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实收资本增加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予以奖励;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型总部和中介服务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辖区以外投资控股企业对在我市的总部企业税收贡献率超过30%。
第十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投资补助、土地使用、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支持
对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以大数据、智慧城市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航空产业、绿色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项目和国家级高科技孵化项目,市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规模扩张,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创新项目规模化,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共赢。
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参与拟上市企业的投资。培育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为市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股权托管和业务培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给予补贴。
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对落地在大同市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上市辅导期开始,每年奖励2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最高达1500万元。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加上挂牌后的奖励,可达100万元。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第十八条 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大同市的,2亿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 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支持
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者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给予补助400万元。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5年内,对其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的贴息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五章 新经济发展政策
第二十条 特别鼓励发展新经济。“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大规模定制化生产,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制、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新兴产业和业态,是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要特别予以鼓励。
第二十一条 放宽新经济市场准入。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解决“住所”登记问题。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新经济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新经济企业;经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贴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每年给予5—30万元财政补贴。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市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由市、县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大同创新创业。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全职在大同市创新创业,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年内每年按90%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博士、硕士来我市创新创业,促进我市新经济发展的,落地1年后分别按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给予安家费,落地3年后在大同市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助。
第二十八条 对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我市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第七章 优质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市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承诺期限全部办结;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
第三十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多部门联合办公,建立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
第三十一条 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我市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特大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政策措施,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大同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市政府每季度监督检查项目推进过程中政策落实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单列相应额度的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兑现支持政策落实。
第三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