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涉台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台港澳办、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细化《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晋政办发〔2021〕21号)实施,加强我省涉台园区建设管理,推动台资企业在山西集聚发展,省台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制定了《涉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商务厅
2021年5月18日
涉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规范涉台园区建设管理,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园区管理办法(暂行)》(国台发〔2019〕2号)、《山西省促进晋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晋政办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涉台园区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台园区范围
(一)国台办及其它国家部委批准在我省设立的国家级涉台园区。
(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在我省的国家级涉台园区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复核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涉台园区的申报
第四条 申请设立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的条件
(一)拟申报的园区必须是在省综改示范区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代管区)内台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有5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台资企业,或园内台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比重10%以上,入园台资企业在投资强度、主要能耗指标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二)制定有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的整体建设规划。
(三)所在市或县(市、区)制定有加快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建设、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措施,无重大台商投诉纠纷,有较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 申报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的程序
(一)申报设立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的市或县(市、区),经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台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及附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园区建设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方向、建设规划及优惠政策措施、管理服务机构以及园区内现有台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统计表、工商登记注册及企业负责人台胞证复印件)等。省台办对园区内台资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核和认定。
(二)省台办组织各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省台办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文批准设立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并授牌。
(四)产业园区命名方式:海峡两岸(所在市或县(市、区)名称)产业园、(所在市或县(市、区)名称)台湾产业园。
第六条 已批准设立的省级海峡两岸产业园、台湾产业园的区位、区域面积如需调整和变更的,由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按园区设立程序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条件
(一)拟申报的台湾农民创业园,须入驻5家以上台资农业企业或从事农业生产的台湾个体经营户。
(二)制定有台湾农民创业园整体建设规划,产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
(三)所在市或县(市、区)制定有促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和支持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农业个体经营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措施,无重大台商投诉纠纷,有较好的发展环境。
(四)产业园区命名方式:海峡两岸(所在市或县(市、区)名称)台湾农民创业园、(所在市或县(市、区)名称)台湾农民创业园。
第八条 申报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程序
(一)申报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市、县,须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台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及附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园区建设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发展方向、优惠政策措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拟设立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企业及项目统计表、工商登记注册及企业、项目负责人台胞证复印件等),省台办接到申请后,商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认定。
(二)省台办组织各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省台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批复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并授牌。
第九条 已批准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区位、区域面积如需调整和变更的,由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按园区设立程序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和变更。
第三章 涉台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省台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组成涉台园区指导小组,负责全省涉台园区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台办负责涉台园区的日常管理协调,加强对涉台园区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涉台园区应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经济社会效益,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十二条 涉台园区管理服务可由所在开发区或海峡两岸有实力的园区运营企业负责。所在地台港澳办参与园区指导服务工作。有关开发区要加大对涉台园区支持力度,设立台资企业绿色通道,给涉台园区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提升园区管理运营能力。
第十三条 涉台园区所在开发区要为入园台商提供就医、子女入学等生活便利服务,统筹规划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园区道路、供电、供水、仓储、物流、通信等硬件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创新园区管理服务机制,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税咨询、市场营销、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网络电商平台等多方面优质服务,为台资项目落户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撑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园区综合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涉台园区要加强对台招商引资工作,尤其要进一步加大对园区内台湾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产业特色鲜明、规模可观的台资企业集群,力争把园区建设成为全面承接台湾优势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园区内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涉台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台湾先进技术、人才、管理优势与我省涉台园区资源优势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应结合新农村示范区的建设,积极推进晋台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合作,多渠道、多方式入开展晋台农业从业人员交流往来。
第十六条 涉台园区内项目可申请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省发改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第四章 涉台园区的考评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园区考核机制,实行奖优汰劣动态管理。省台办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每两年对涉台园区的经济规模、发展质量、综合效益、投资环境、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复核,对园区建设成效显著、管理规范以及台商满意的涉台园区进行表彰奖励,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建立园区退出机制。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园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罚。对长期发展滞后、限期整改1年不到位、失去功能的园区,对园区进行摘牌(国家级涉台园区报国家有关部委研究处理):
(一)园区对台招商引资力度不大,台资项目进展缓慢,连续三年未引进台资新项目的(含增资项目)。
(二)园区发展规划滞后并未及时调整上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台资企业硬件设施配套较差的。
(三)投资环境不佳,台商投诉较多,发生重大投资纠纷,且未及时妥善解决的。
(四)发生涉及台商的重大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不利于涉台园区及台资企业建设发展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