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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4 16:45:09

  各地级以上市台办、台港澳办(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3月16日,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国台发〔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

  《通知》是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进一步完善保障台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政策,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率先同台胞分享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特别是基层民众、青年群体到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时代广东对台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通知》的重要意义,着眼大局大势,贯彻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像为当地百姓服务那样造福台湾同胞,为台湾同胞来粤就业创业提供更多便利。

  二、继续推动我省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政策先行先试,走在全国前列

  为巩固和深化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2018年,省政府台办、省发改委经商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印发《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粤府台函〔2018〕1号,简称“粤台48条”),明确台湾同胞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当时经营范围为135项)。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体现广东走在前列,推动我省对台工作先行先试,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现结合广东实际,明确在全省范围实施《通知》附件《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开展行业清单》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粤台48条”关于台湾居民在我省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政策。

  三、统筹推进各项惠台政策措施落实落细

  各单位要加强统筹谋划、从优从宽、一体推进台湾居民在我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政策,以及其他各项惠台政策措施的落实落细,切实为台胞台企在粤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执行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湛江市台湾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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