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南
第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大陆出台了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措施,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内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保障其有稳定经营预期。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第三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陕西省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将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畜禽圈舍、养殖池、养殖车间、饲草料贮存配套、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等)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治、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废弃物处置、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等)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符合要求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依法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辅助农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一)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可以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平台(“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或“秦云就业”小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小微企业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各担保中心对申请主体信息进行核查,初审符合条件后,会同经办银行实地进行尽职调查,与银行均考察审批通过、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
1.申请主体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个人: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上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自提交申请日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情况
2021年6月,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鼓励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贫困地区为LPR+250BP);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限LPR+150BP(贫困地区为LPR+250BP)。
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详情请参看《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业务办理流程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根据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我省对纳入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内的农产品保险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在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用好相关补贴政策,实现更好发展。
1.补贴品种
根据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印发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当前陕西省开展的中央和省级品种共计33个,其中中央补贴品种有水稻、小麦、玉米、制种险种(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公益林和商品林等15个;中央以奖代补品种有苹果、设施农业、奶山羊等3个;省级传统险种有核桃、大枣、花椒、猕猴桃、仔猪、种公猪、农村住房等7个;省级创新险种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玉米收入保险、苹果气象指数保险、茶叶气象指数保险、食用菌收入保险、魔芋收入保险、苹果期货价格保险、花椒指数保险等8个。
2.补贴比例
(1)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所有中央品种,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0%,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
(2)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中央品种省级财政补贴25%;省级品种省级财政补贴45%。所有中央和省级险种,市县补贴比例不低于15%,其中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深度贫困县县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鼓励各市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降低县级财政配套比例。
(3)个别特殊补贴政策
①苹果、设施农业和奶山羊保险品种纳入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合计不低于10%,其中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7%。
②农房保险补贴政策按照《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陕民发〔2016〕45号)执行,省级财政只对参加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给予每户5或11元(附加地震责任)的补贴,没有投保规模限制,愿保尽保。
3.申请流程
(1)符合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当地农业保险年度方案的农户,自愿向当地遴选出的保险机构申请开展农产品保险,并缴纳农户应承担的保费。
(2)承保机构原则上按季度向当地农、林部门提交申请资金相关材料,农、林部门需对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当地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根据农、林部门审核结果,并结合遴选、年度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对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再次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当地财政部门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保险机构账户。
(三)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办理流程
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和银监会等三部委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公司注册资本金18.5亿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强农惠农政策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建专业经营管理团队,按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着力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服务范围及服务对象
服务范围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
服务对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基本担保条件
(1)年龄要求。农户或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年龄在25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已婚(含离异和丧偶),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2)户籍要求。原则上农户或法人机构实际控制人为当地户口,其中当地户口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本县(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且流转土地在该县(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若为外籍户籍,须在当地经营满一年以上或者经营所在地开具相关证明)
(3)从业经验。原则上农户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经验不低于3年,法人机构需具有完整的两个经营年度,且都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规模。
(4)信用记录。农户夫妻双方、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次以上的逾期记录,且均无涉法涉诉情况。
3.担保额度及期限
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
4.担保费率
(1)10万-300万的扶贫业务。对符合财农〔2020〕15号文件要求的政策性扶贫业务,按担保费率0.5%/年收取担保费。
(2)10万-300万的业务。对符合财农〔2020〕15号文件要求的政策性业务,按担保费率0.8%/年收取担保费。
(3)300万-1000万的业务。按担保费率不高于1.5%/年收取担保费。
担保期限1年内的担保费在放款前一次性收取;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费可一次性或分年度收取。
担保期限半年(含)以内的担保业务,担保费按半年收取(担保金额*收费标准*0.5);半年至9个月(含)的担保费按9个月收取(担保金额*收费标准*0.75);9个月至1年(含)的担保费按1年收取。
5.申请流程
(1)项目申请和受理
符合公司担保范围的经营主体向公司各办事处或合作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由办事处或合作银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调查通过后,项目报送至省农担担保业务部。
(2)项目审查和审批
公司审查人员对提报至担保业务部的项目根据风险审查的权限、流程和相关制度对项目的风险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有权签批人审批或公司评审会决策。
(3)签署合同
项目审批通过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申请人、反担保人等分别签署保证、委托保证、反担保等相关合同。
(4)收取担保费
申请人根据担保费收取的相关规定缴纳担保费。
(5)出具放款通知书
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
(6)保后检查
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按公司《保后管理办法》和有关产品管理办法、协议执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第五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依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根据自身需要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和选择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台资农业企业积极开展新兴质押,探索开办厂房、大型农机具、活体畜禽抵押和应收质押、农业保单融资;探索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模式。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没有资质限制,实行发行注册制,根据发行品种、企业层次等方面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规定有所不同。企业需与具备资格的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发行品种、发行方式(公开/定向发行)等要素,制定发行计划,聘请信用评级公司(如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由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并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交符合规定的注册发行文件,交易商协会经评议接受注册并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后,企业即可在注册有效期(2年)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簿记建档、招标方式一次或分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在发行前应按规定提前公布发行文件,发行成功后应按要求持续披露信息及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出现偿付困难时,应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不得以资产转移、隐匿财产、虚构债务、增加对外担保、新增投资等方式逃废债务。
(一)事项名称:企业债券融资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标准条件:企业债券发行人为境内非金融类企业法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成立时间满3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四)办事流程: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企业债券发行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及两家指定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行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针对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募投项目出具专项意见。
(五)所需材料:企业债券申报材料参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92号)附件《企业债券申请注册文件编制参考》。
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出具募投项目专项意见的文件及有关佐证材料。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完成后向交易所申请上市流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设定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并向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具体的发行条件、工作流程、所需材料等可在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网站查询,也可向陕西证监局咨询。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陕西证监局)
第六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涉农补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绿色生产、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建设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补助,享受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相关政策支持;可作为服务主体申请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补助;可作为建设或投资主体享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补助可根据各类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程序申请领取。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部分地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免(少)耕播种作业、农机报废更新等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规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加强与大陆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陕西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相关部门推动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对符合条件且在陕注册的台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陕西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并就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作出部署。有关部门推动设立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并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创建集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打造乡村产业发展高地,示范带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参与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共同打造一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实现互利共赢。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陕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在规划评审、技术指导、宣传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所在村镇因发展乡村旅游被评定为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同等享受省、市、县(区)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申报评定事宜可电话咨询。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与陕西科研院校、企业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协同协作机制;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农业绿色投入品、智慧农业等方面开展布局与合作;利用科创中心提供的资源集聚、政策优惠、机制创新等优势,培育新兴高科技农业产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工作
(一)可申请计划类别: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陕西省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企业应资质优良、财务管理规范),鼓励产学研协同合作和多学科交叉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落地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良好,有关条件符合具体指南要求。
(三)限项要求(后补助除外)
1.每个项目负责人在本年度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只能申报1项。
2.在研(未完成验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除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计划、青年科技新星以外的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四)诚信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五)申报要求
各类科技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年度各申报指南。(年度指南一般每年6月初在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发布)
(六)申报程序
1.上述科技计划项目均通过“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ywgl.sstrc.com)进行网络无纸化申报。
2.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应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超过时限规定的将不予受理。系统填报时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
3.项目经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直报单位除外)逐级审核,提交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后,生成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生成后不予退回和修改。
4.实行无纸化申报,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5.初审通过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网络评审和现场考察,通过项目,予以立项支持,并纳入本年度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关于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参与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规定,参与草原修复、种草改良等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关于生态旅游。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参与投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按照《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规定参与森林公园建设和运营。
关于木本油料。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投资参与木本油料树种的良种选育,种子园、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等。按照《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享受与大陆居民及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关于特色种养业。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投资参与利用陕西特殊的森林环境开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发展林下经济。按照《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可享受与大陆居民及企业同样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第十三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激励育种创新、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欢迎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申请。
关于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林木良种苗木等方面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农业农村部将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针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并针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推动将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视同沿海县(市)居民和企业,赋予其从事海洋捕捞的权利。有关程序将在相关规章制度出台后进一步明确。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关于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造林种草。陕西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建设,“十四五”期间,将结合实际开展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统筹中央、地方各级财力推进工程实施,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通过参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工程招投标,参与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关于林木良种培育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按照《陕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申报良种审定,并在适宜区推广种植。在陕西境内从事种苗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依法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投资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良种苗木。
关于防沙治沙。陕西鼓励扶持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规定,给参与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保障,台湾同胞和台资企可依法参与,并享有同等待遇。
关于经济林生产经营。陕西鼓励发展干杂果经济林、木本油料林等。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建设经济林基地,林副产品生产、加工等,并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关于参与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每两年推荐和选定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省林业局按照规定组织推荐。陕西境内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
关于参与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林草局负责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命名,并每三年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由省林业局提出申报,国家林草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评审和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与省林业局沟通咨询,符合申报条件的省林业局负责申报。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第十五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围绕农垦主业,在土地经营、技术共享、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等方面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拓宽发展领域,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近年来,福建、浙江、广东等地利用自身地理位置优势,在建设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两岸特色乡镇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实践,实施了一批对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和项目,为推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陕西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陕西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参加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指南
(一)事项名称: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二)政策依据:《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
(三)标准条件
1.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或地市政府,可以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绿化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示范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示范园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入园小微企业可以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
3.示范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
(四)办事流程及要求
1. 示范园所隶属的县(市、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示范园创建牵头单位编制示范园创建方案,并由县级或地市政府审定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
2.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汇总审核后公布创建名单。
(五)所需材料:示范园创建申报书、示范园实施方案、
其他相关配套材料。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第十八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服务现行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积极参与市县及以下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编制,以及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编制的前期方案研究,有关部门已将该部分技术市场完全交由市场机制调节,不再另设规划资质要求。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以用好乡村振兴的机遇,积极参与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近年来,一批台湾同胞在乡村投资兴业,从事农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乡土特色产业等。陕西将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把台湾同胞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入乡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陕西省欢迎并支持拥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台资企业通过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申报先进实用技术,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目录》和取得《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对持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且适宜在陕西推广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由技术持有单位自愿申报后,可纳入《陕西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目录》;鼓励台资企业参加中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博览会水利展、陕西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介会等相关科普和推广活动,共同推进先进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陕西省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一)项目类别
陕西省标准化建设项目类别主要包括地方标准制(修)订和试点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凡是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享有平等参与权。
(二)申报材料要求及申报渠道
1.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该类项目可由台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项目申报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预研材料、项目申报公文。
2.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该类项目可由台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应当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申报材料包括:《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地方标准草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公文等。
3.试点示范创建项目
该类项目主要属于农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范畴,由企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公文。
(三)工作措施
主要负责做好有关标准化项目申报的协调服务和跟踪指导,确保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对台资企业报送的陕西省标准化建设项目,相关部门通过资料审查和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予以立项,并纳入本年度陕西省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标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开展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组织开展网销产品对接活动,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农产品生产、供应与省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搭建合作平台,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在陕西举办的果品、茶叶等采购对接、展示展销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推销台湾特色农产品,拓展大陆销售市场。
(责任单位: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
各单位联络窗口及联系方式
中共陕西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处 2021年9月9日印发
主办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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