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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异地就医如何直接结算?广东拟推新规程

发布时间:2024-08-28 18:15:51

8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七章40条,拟修订备案有效期、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全省互认、预付金比例等内容,新增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双向待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内容。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拟长期有效

修订说明显示,国家医保局于2022年6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对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类型、备案有效期、结算便捷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广东省医保局对2021年12月印发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意见稿》。

《意见稿》第六条对备案人员的类型进行了归纳,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临时外出就医或异地生育就医三类。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

对于备案时限,《意见稿》拟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延长,有条件的地市实行免备案直接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市可以设置变更或取消时限,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另外,《意见稿》拟新增补办备案的规定。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补办跨市就医备案的,应当支持参保人员办理当次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补办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规定返回就诊医药机构办理补记账手续,未能办理补记账的可申请零星报销。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拟享受双向待遇

在就医管理和服务方面,《意见稿》拟对转诊就医、急诊就医、外伤就医、双向待遇等情况新增规定,简化异地就医及结算程序。

例如,《意见稿》拟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以患者病情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需要转诊时可通过不同形式安排转诊,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参保人员享受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医疗机构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这类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为参保人员办理直接结算。

此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市和参保市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市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市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以材料方式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市就医可以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市转诊转院待遇水平;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市和参保市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南方网、粤学习见习记者 黄慧诗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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