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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货源也能开网店?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数据“搬家”案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9-26 17:33:31

9月2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一批六个涉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不同类型数据权益归属规则等数据权益保护核心问题,以及数据不当获取行为、数据不当使用行为、数据妨碍行为、数据污染行为等各类数据侵权形式。

其中,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某公司”)、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某公司”)诉广州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全国首例认定大数据“搬家”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案情显示,锐某公司开发运营的大数据“搬家”软件可“一键”爬取天猫及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数据,并上架至拼多多平台无货源商家开设的店铺,形成由天猫、淘宝平台商家向拼多多平台用户发货的“无货源店铺”模式。商品“搬家”过程无需取得天猫、淘宝平台及被搬运商家授权。

天某公司、淘某公司认为,被诉搬家软件非法获取、使用其平台数据构成网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锐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数据是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天某公司、淘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被诉数据利用行为,系“不劳而获”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对平台而言,涉案软件不仅不正当增加竞争平台访问量、交易量、用户活跃度等,损害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使电商平台及商家无法获知消费者真实评价,导致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功能落空。对商家而言,天猫、淘宝平台内经营者被实质性替代。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被侵害,增加其购物风险和维权成本。同时,涉案软件对订单内个人信息的处理和搬运也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锐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锐某公司向天某公司、淘某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锐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现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本案从数据产生的合法性、数据运营的投入以及竞争利益三方面对涉案电商平台对其合法运营的商品数据享有权益予以认可。在认定被诉行为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被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予以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认定锐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裁判通过有效规范大数据不正当利用行为,有助于健全数据治理规则,发挥司法赋能数据产业发展的积极效能。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齐柳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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