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全方位推进大同市农业“特”“优”发展
乡村要振兴,产业必振兴,特色优势产业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所在。10月1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方位推进我市农业“特”“优”发展的决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巩固和深入推进农业“特”“优”发展战略,助力大同市“6+2”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赋予大同“融入京津冀、打造桥头堡”重大使命,锚定“奋斗两个五年、跨入第一方阵”总目标,把农业作为全市转型发展的“四大赛道”之一,持续构建“6+2”农业产业发展格局,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势头良好。
《决定》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遵循,用制度体系保障和推进农业产业发展;
《决定》坚持结合我市农业发展实际,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落细;
《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就当前我市农业“特”“优”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目标要求、提出完善机制。
《决定》共13条 ——
第1-6条,从总体上提出农业“特”“优”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发展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职责和管理职责,保障特色优势农业均衡发展。
第7-10条,围绕农业产业化提出高质量发展要求,明确要以绿色、有机、低碳理念引领农业,用市场化、工业化、标准化思路发展农业,做大“特”“优”产业集群;提升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强“大同好粮”“大同黄花”区域品牌建设,扩大我市农业“特”“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11-13条,着眼打好政策“组合拳”,加强政府部门工作合力,促进农业产业生产发展要素集聚;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农业“特”“优”发展。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方位推进我市农业“特”“优”发展的决定
(2024年10月1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全面实施农业“特”“优”发展战略,助力大同市“6+2”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特”“优”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深入落实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赋予大同“融入京津冀、打造桥头堡”的重大使命,锚定“奋斗两个五年、跨入第一方阵”总目标,细化目标责任,扎实工作举措,全面推进农业“特”“优”发展,确保特色优势农业健康发展。
二、农业“特”“优”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投入的原则,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谋划“特”“优”农业产业布局,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全力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三、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实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发展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避免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发展责任。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进农业“特”“优”发展相关工作。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等,结合全市“6+2”农业产业顶层设计,组织编制本地区推进农业“特”“优”发展规划,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发展“特”“优”农业。
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特”“优”农业发展新增耕地的核定工作,保障农业“特”“优”发展用地。
六、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应当充分结合各县(区)农业产业基础、区位条件、发展现状、资源禀赋等因素,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加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协同推进,突出灌溉与排水、田块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重点。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绿色、有机、低碳理念引领农业,用市场化、工业化、标准化思路发展农业,紧抓设施农业、畜牧业、林下经济、渔业、高标准农田、农产品精深加工六大重点板块及黄花、黄芪两大特色产业这条主线,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林下经济示范园区建设,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着力做大“特”“优”产业集群,做优“土特产”文章,延长产业发展链条,提升农产品加工转化率。
八、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提升“特”“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引导基层农村统筹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以“党支部+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方式,通过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托管等发展模式,积极引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特色作物种植面积,提升组织化、标准化、品牌化程度和农业生产综合效率,逐步形成完整的产业发展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作为涉农重点支出事项,积极保障财政资金投入,足额落实地方支出责任。鼓励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特”“优”发展工作。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全面加强“特”“优”农业品牌化建设工作。紧盯优质特色农产品市场消费需求,精准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大市场,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区域布局和产品结构,完善农产品质量技术监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认证工作,推进“大同好粮”“大同黄花”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全面加强与各级主流媒体的合作,用好专业营销团队和运营平台,建强农产品流通体系,扩大农业“特”“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农业“特”“优”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拳”优势,集聚土地、科技、财政、金融、人才、服务等各类政策发展要素,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盘活农业发展资源,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创优发展环境,精准服务、有效支持,真正形成推进农业“特”“优”发展的强大合力。
十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深耕农业赛道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对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的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地方立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询问、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等手段,加强对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十三、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联系服务群众的优势,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农业特色专业镇等平台,勤勉履职、扎实奉献,积极为推进农业“特”“优”发展工作建言献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苑捷)
来源:大同日报
(大同市台港澳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