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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最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0 16:08:39

  我省制定最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两部制水价

  11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我省制定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20日起实施。自来水价格如何分类,居民阶梯水价怎么设定“台阶”,是居民最关心的问题。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营区、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普惠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特种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可由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过3立方米确定;第二级水量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阶梯水价计量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据悉,具体分级用水量、水价级差、户均人口等由我省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我省各地将根据(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原则上不低于5:1。

  对以钢铁、煤炭、化工、电解铝、火力发电、平板玻璃等为重点的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积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我省各地将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据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山西晚报记者 张磊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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