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江津法院首次明确这种方式→
第1眼TV-华龙网讯(唐雨)12月30日下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江津区兰家沱油溪码头举行“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暨法治宣传活动。随着法槌的敲击,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停靠在岸边的重庆收容救护中心前开庭。
法庭上,检察机关宣读了起诉书,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数十名当地群众到场旁听。
该案三名被告人肖某、刘某、丁某是江津本地人,居住地离长江仅100多米。三人于2024年5月某日晚相约携带两副三层刺网前往长江丁家沱水域捕鱼。捕鱼期间,丁某中途返家,肖某、刘某于次日凌晨收网时发现了长江鲟等9条渔获,连网带鱼一起装入背篓中,二人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丁某于事后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还发现其曾于2022年在长江干流参与非法捕捞。
经江津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三名被告人使用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捕鱼地点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渔获物中,1尾长江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尾岩原鲤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为3.1万余元。所幸,经重庆收容救护中心紧急救助,这条在捕捞中被渔网缠伤的长江鲟已于6月3日放归长江。
经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当庭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9000元;被告人均被没收作案工具及渔获物。
民事责任方面,三被告被判处需在本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其费用与本案生态损失评估保持一致,根据当前市场价格,可搭建约1961平方米人工鱼巢。据悉,这是江津区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明确将搭建人工鱼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庭审结束后,重庆环资审判专家库专家、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姚维志围绕人工鱼巢向在场群众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讲座。姚维志表示,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将搭建人工鱼巢作为修复方式,拓展了生态修复方式的多样性,能够与增殖放流、水域治理等整体谋划、数管齐下,有利于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尽快全面修复。
活动最后,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江津区农业农村委现场组织开展禁用渔具集中销毁活动,将此前收缴的可视化锚鱼竿等违规禁用渔具当场销毁,并向群众发放禁渔宣传资料,普及有关禁用渔具、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的法律法规。
据悉,近年来,江津区人民法院始终将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先后建成生态司法保护基地8个,实施增殖放流1000万余尾,参与修建人工鱼巢6.8万平方米,打造的重庆收容救护中心船已救助各种鱼类1万余尾,坚持用司法力量织密长江“保护网”,守护长江上游的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来源: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