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租赁服务 南昌一客运租赁公司被罚2000元
发布时间:2025-02-13 16:49:24
本报讯 陈绍平、中国江西新闻网全媒体记者刘文琴报道:近日,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大队接到一起投诉举报。投诉人称,自己在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通过某平台从一家客运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雪佛兰科鲁泽小型轿车,共计支付1008.5元租车费用。但在使用过程中,投诉人发现车辆行驶证上明确标注“非营运”属性,随即向经开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后,经开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涉事客运租赁公司展开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名下共有2辆用于经营的车辆,其中这辆雪佛兰科鲁泽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该公司行为违反《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构成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车辆信息备案的违规行为。
由于该公司车辆信息备案数量仅占实际经营车辆数的50%,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相关细则,经开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车辆按使用性质分类,可分为营运车、租赁车辆、教练车、货运车、危化品运输车、非营运车、警用车、消防用车、救护用车等。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营运和非营运类型。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2021年4月1日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车辆使用性质要求为“租赁”,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未备案的租赁汽车在运营时,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可能因缺乏合法的备案手续而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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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