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5月1日起施行
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争议纠纷
《山西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5月1日起施行
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 实习生 郭添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西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对全省行政调解工作作出统一规范,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解释、协商、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或形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以下统称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调解方式化解下列争议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产生的行政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其他争议纠纷。
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可以指派本机关工作人员主持或者主导调解,也可以聘用、委托、联合社会专兼职调解员进行调解。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群众代表等参与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自行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托或联合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
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行政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1份,行政机关留存1份。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