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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29 16:43:23

  为更好规范行政裁决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月27日,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对《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申请行政裁决可以现场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书面申请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裁决机关按照第九条规定内容当场记录申请人情况,经申请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名按指印或者单位盖章。裁决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裁决机关调查取证;是否调查取证,由裁决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裁决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请于5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草案)意见反馈”字样,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

  辛戈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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