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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多次转手出事故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车主、首任车主、转手者均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5-05-09 11:44:56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陈小金 赖海珠 记者江国稳) 近日,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2名被告赔偿原告20余万元,其余3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4月23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9月20日20时30分许,赣州经开区某路段,一辆轿车与一辆转弯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及原告曾某某及其亲属受伤。交警到达现场调查发现,被告袁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报废车辆,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超速行驶。因此交警判定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曾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曾某某经住院治疗,花费5.2万余元。后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涉案车辆的原所有人(首任车主)。该车辆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但未履行报废程序。后来,该车辆经3次转手变卖最终到了袁某某手中,直至事故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以买卖方式购买报废车辆,且明知报废车辆不能上路行驶情况下,仍然无证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造成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其应当对曾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张某某作为涉案车辆原本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被告袁某某作为事故发生前涉案车辆实际使用人及控制人,均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2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此外,其余3名被告均以买卖方式将涉案车辆转让且获利,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过错,3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由原告自行承担1.1万余元损失,由被告袁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20余万元赔偿,其余3名被告对该笔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大江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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