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由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山东省律师协会共同推出的《大众说法厅》,以普法为核心,聚焦热点法律问题,通过多元生动的方式呈现,为您带来更具权威性与实用性的法律知识。
大众网记者 赵晓丹 曹博宇 济南报道
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欢迎收看由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山东省律师协会共同推出的《大众说法厅》世界环境日特别节目。
今年六五环境日主题为“美丽中国我先行”,世界环境日主题为“终结塑料污染”。本期节目将带您走进生态保护的法律实践,感受法治如何为绿水青山筑起坚实屏障。
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山东省律协环资委委员、济南市律协环资委主任、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杨礼仲律师。
主持人:目前国内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律师:自2014年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以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 “升级换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了水、气、声等各类污染要素,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
现行有效的有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保障。
主持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持续保持对恶意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每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都会遴选多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比如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市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氨氮数据超标后异常突降,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5月5日凌晨2时至5时外排废水氨氮数据超标,污水处理站运行负责人裴某为防止日均值超标,使用软管将自来水接入污水处理站末端排水管道。经进一步调查,最终认定,该企业通过使用自来水对外排废水进行稀释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非法排污会受到什么法律责任,人为干扰检测是否会加重惩罚呢?
律师: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稀释排放”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排污单位需要依法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对其排放的污染物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督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其中,《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在这里案例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经过调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7月25日,审判机关判处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负责人裴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这个案例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实际侵害的是国家污染物排放制度。
主持人:如果发现企业违规排污,我们该如何取证维权?
律师:根据《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我省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规定公众可以:(一)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二)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三)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四)通过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51799110)进行举报;(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生态环境部门一旦查实,会根据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分别给予奖励;举报人一次举报所获得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举报不一定非得提供有关的证据,但是如果可以提供照片、视频等方式,无疑会大大增加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可能性。如果举报人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当然,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主持人: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史某在明知自己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将他人所有的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463株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72.276立方米。法院认为,小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有网友问,砍个树也犯法吗?那砍自己院子里的树会不会也犯法呢?
律师:俗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但在林木方面,并非自己种的树,自己想怎么砍就怎么砍,而是要依法处置,按章办事。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上述史某被控滥伐林木案中,被砍伐的463株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72.276立方米,这显然不属于“零星林木”。史某砍伐行为,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因此构成了私自采伐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不仅砍树可能犯法,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也犯法。刘某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受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擅自改造为非农用途,通过铺设透水砖路面、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将大棚改造为庄园,建成了“大棚房”并对外出租。法院认为刘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是什么罪名,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个罪名,旨在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资源,防止非法占用、改变用途并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首先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侵犯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和农用地的资源保护制度,改变了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的用途,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情形就是将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用于建房、建厂、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建设“大棚房”等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达到一定面积,还会构成犯罪。
主持人:某楼盘夜间施工噪声达72分贝,相当于吸尘器在耳边轰鸣,并且持续了半年有余,周边居民深受其困扰。杨律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如何为他们“撑腰”?
杨律师: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也就是需要办理我们通常所说的“夜间施工证明”。即便办理了夜间施工证明,也不意味着噪声分贝数不受控。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根据昼夜之分划分了不同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也就是允许的分贝数。其中,“昼间”是指6点至22点之间的时段;“夜间” 是指22点至次日6点之间的时段。根据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不同,允许的分贝数不同。案例中某楼盘夜间施工噪声达72分贝,很明显超出了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允许的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主持人:法律不仅是惩罚之剑,更是预防之盾。从非法排放到非法砍树、非法开采,从刺耳的噪声到隐形的毒害,无数案件告诉我们,守护绿水青山,需要法治利剑与全民参与的双重力量!
来源:大众网
主办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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