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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会员即送热门盲盒?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6-16 14:57:28

商家自行购买盲盒赠送消费者是否涉及侵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披露了一起因盲盒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被告广州淘某公司(下称淘某公司)向原告北京泡某公司(下称泡某公司)赔偿13万元。

案情显示,泡某公司是“小某君”系列盲盒的生产与经营者。泡某公司诉称,淘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使用泡某公司名称、“小某君”产品名称、盲盒形象图片,以及“加入会员让‘小某君’陪你一起度过”“【1元秒杀】泡某盲盒1个 款式随机”等宣传标语,作为“双12”宣传活动。

泡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其对案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法院判令淘某公司赔偿200万元。

淘某公司辩称,案涉盲盒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购买,且已在赠品展示信息中明确标注了泡某公司的作者身份、产品商标及权利来源,未对泡某公司商标和著作权进行滥用或篡改,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淘某公司未经泡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案涉图片,侵害了泡某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混淆行为的要点在于被混淆对象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被诉行为是否为“擅自使用”、行为结果是否引人误认双方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泡某公司与“小某君”盲盒具备市场辨识度与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力。淘某公司使用“赢POP‘小某君’ 陪你一起度过双‘12’ 会员打榜活动全阵营上线ING”宣传标语,以及把商品名称改为“POP全家福礼包”等宣传行为,已经超出赠送、抽奖的范畴,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品牌联名的合作,具有“混淆”“贴傍”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淘某公司赔偿泡某公司13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胡剑敏介绍,随着消费需求与市场竞争的多元化,IP联名日益成为品牌营销的重要部分。与此同时,“蹭热度”“傍品牌”“搭便车”等“伪联名”营销也与日俱增,牵涉商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多重法律风险。企业寻求联名合作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延伸梳理品牌联名背后的法律风险,实现“联”之有道。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刘尧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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