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车祸“私了”后查出伤残 经法院调解 原协议被撤销 保险公司补足赔偿款差额
新法治报·赣法云讯 (张騑 记者王白如) 泰和县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觉得自己伤势不严重,便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私了”。后来,该男子发现自己颅脑受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禾市人民法庭(以下简称“禾市法庭”)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三方同意撤销原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向伤者补足赔偿款差额12万元。
2024年8月,一场交通事故导致钟某、罗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钟某、罗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罗某接受治疗后,钟某(甲方)、罗某(乙方)和保险公司(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经各方协商,乙方损失项目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以上费用按责计算后,甲方应承担费用共计8200元,此款由丙方支付。当事人各方签字后即行生效,一次性了结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向罗某支付了赔偿款。
后来,罗某因伤痛难忍,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罗某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就伤残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罗某将钟某和保险公司诉至禾市法庭,请求撤销“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原告自行鉴定不予认可,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经禾市法庭依法准许后,由三方共同选择鉴定机构。经鉴定:罗某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100%。
禾市法庭经审理认为,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而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原告在签订协议之时对自己的伤情并不知晓,后再次住院治疗并经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且重新鉴定也确认构成十级伤残,彼时的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存在明显差距,造成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原协议显然有失公平,故相关事项应予撤销。经法官释法明理,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罗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除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