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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汇票过了11家公司 重庆检察官从“备注”里找出关键问题

发布时间:2025-08-21 14:38:24

第1眼TV-华龙网讯(记者 张佳雯)“100万元终于有希望拿回来了!”近日,接到重庆市检察院三分院(下称“重庆三分院”)检察官的回访电话时,浙江绍兴一公司负责人难掩激动之情。

一则“备注”引发的票据责任之争,在历经了法院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最终通过检察监督实现逆转。

记者了解到,2021年7月27日,浙江杭州某公司因欠绍兴某公司的货款,将其收到的一张可背书汇票转让给了绍兴某公司。

殊不知,这张汇票在之前已经被11家公司连续背书。

当绍兴某公司持票到银行承兑时,系统显示该汇票异常,银行拒绝兑付。

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有权向所有前手背书人追索。

于是,绍兴某公司将票据链上参与背书的企业全部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其他背书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唯独湖南资兴的一家公司“全身而退”。

因不服法院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绍兴某公司向重庆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重庆三分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

“我们早把票退回去了,自然不是背书人,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面对检察官的询问,这家湖南资兴某公司的负责人振振有词。

原来,该公司收到的这张汇票又是重庆某公司背书转让的。但资兴某公司后续又要求重庆某公司以其它方式支付货款,于是在收到其转账支付的100万元货款后,便通过背书转让方式把这张汇票退回并在票据上备注“商业承兑汇票退回”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已通过汇款转账清偿了所欠资兴某公司的货款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后续这张汇票又退回给了重庆某公司。因此,资兴某公司并未实际行使案涉汇票权利,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退回”是字面意思的返还,还是法律意义上的背书转让?这则“备注”能否免除资兴某公司的票据责任?资兴某公司能否以其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由对抗绍兴某公司的票据权利?

重庆承办的检察官认为,要解开该案症结,必须先厘清以上问题。

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对案涉汇票的认定逐渐清晰,资兴某公司签收重庆某公司转让背书的汇票后,因收到转账汇款,于是又将该票据以背书方式流转回重庆某公司。

根据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资兴某公司并未实际行使案涉汇票权利,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经签发,票据法律关系就已成立。

因此,资兴某公司备注“退回”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本身的单纯返还,而是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

所以,资兴某公司仍是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此外,资兴某公司虽然在将汇票流转回重庆某公司时备注“商业承兑汇票退回”,但违背了票据法关于“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

同时,案涉汇票是杭州某公司背书转让给绍兴某公司,其并不知晓之前关于案涉汇票的转让关系。

最终,综合多方论证,重庆三分院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资兴某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遂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

今年4月1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判决资兴某公司及其他背书人连带支付绍兴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

来源: 第1眼TV-华龙网

主办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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