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鱼获刑还补“鱼巢”!重庆这起典型案例,让司法护江更有“实招”
第1眼TV-华龙网讯(记者 张佳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因创新生态修复方式、精准适用法律,成为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的典型样本。
该案不仅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重庆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更以“司法+行政+专业”协作模式,为长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据介绍,2024年5月28日,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丁家沱水域,使用禁用的三层刺网捕鱼,查获的9尾渔获物中,包含1尾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2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原鲤。其中2尾岩原鲤不幸死亡,长江鲟经紧急救治后放生。
同年8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中,江津法院不仅精准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更创新采用“人工鱼巢”作为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弥补单纯增殖放流的不足,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成效。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跳出传统“一判了之”的司法模式,将生态修复成效作为案件办理的核心目标。
“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既要准确界定罪名,又要找到科学的生态修复路径。”该案承办人、江津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揭诚渝介绍,合议庭最初对被告人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其随机捕捞方式既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可能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基准刑差距较大。
通过梳理细节,江津法院查明三名被告人均为沿岸村民,知晓“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及保护物种知识,且曾修补渔网、有非法捕捞前科,捕获保护动物后未及时放生,最终认定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考虑到长江鲟已成功放归、被告人认罪悔罪,法院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确保本案修复方式科学,江津法院引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西南大学水生物专家提供专业支撑。专家明确,人工鱼巢可减少人工放流弊端,建议搭建1961平方米人工鱼巢弥补生态损失;同时,江津法院与重庆市渔保处联动,确定人工鱼巢搭建的时间、地点、规格及验收标准,解决了替代性修复的可行性问题。
此外,江津法院还注重“虚实并重”的修复效果,案发当晚即联动鱼类收容救护中心救助长江鲟;2024年12月30日,在保护区江岸边公开开庭,邀请上百名群众见证宣判,并开展生态保护法治宣传,既修复了“生态实损”,也弥补了“社会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