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级文物有哪些保护措施?
在我国76.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占比约80%,总量超过60万处。这类文物虽尚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同样是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定级文物保护措施的定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系统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文根据微信公众号“文物执法茶座”文章综合整理,共同探讨未定级文物的定义、内容以及实践路径。
什么是未定级文物保护措施?
未定级文物保护措施,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依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系统性保护制度与具体行动。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化管理与精准化干预,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延续性,有效防范破坏风险,深入挖掘历史价值。其核心要义,在于将“应保尽保”原则贯彻于海量未定级文物的日常管理之中,弥补以往因法律规定不完善所形成的保护空白。
未定级文物保护措施路径有哪些?依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保护措施主要涵盖以下维度:
基础管理体系构建
基础管理是保护工作的前提,核心在于实现文物“可查、可管、可溯”。通过文物普查、专项调查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登记并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明确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核心信息,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在登记后一年内,设立规范的标志说明,建立包含文物现状、历史沿革、保护范围等内容的记录档案,并明确管理责任人。标志说明需清晰标注文物基本信息与保护要求,发挥公示与警示作用,并将未定级文物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城乡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文物保护需求。
实体保护与干预规则
针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确立“不改变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非国有未定级文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保养修缮,政府可视情况给予补助;所有修缮行为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严禁改建、添建或进行破坏性修缮。文物行政部门需与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安全与修缮责任。原址保护措施须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处置。特别规定,位于宅基地上的未定级古民居,禁止带有拆除性质的整体翻建;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擅自新建房屋。
保障机制建设
完善的保障体系是保护措施得以落实的关键支撑,主要包括资金保障与协同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未定级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其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建立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形成普查、监管、执法的闭环管理。此外,指导村(居)委会参与属地文物保护,构建严密的基层保护网络。
法律责任与监督
强化惩戒机制是保护措施的刚性保障。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未定级文物明确纳入法律责任范畴,对擅自拆除、破坏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提升至1000万元,并责令其承担修缮和复原费用。在司法层面明确,盗掘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同样可以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同时,在未定级文物的实体保护中,空间管控是核心环节之一。其是否需要划定类似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综合判断,呈现出“原则可定、按需划定、标准适配”的特点。从法律依据看,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虽未像对文物保护单位那样,强制要求对所有未定级文物划定“双范围”,但通过“明确文物位置、范围”“制定原址保护措施”等条款,为实施空间管控提供了法律支撑。
未定级文物保护措施是新时代文物保护实现“全覆盖”理念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化的登记、精准化的管控、多元化的保障与刚性化的惩戒,让占比高达80%的“沉默的大多数”文物获得有效保护。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综合整理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