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物”与“出水文物”区别有哪些?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界定了特定范围内出土、出水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同时通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预留了制度弹性,为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提供了精准的法治遵循。
出土文物与出水文物法律界定
“出土”指埋藏在地下(如墓葬、遗址、地层中)的文物、遗迹等,经考古发掘或偶然发现后被取出、暴露于地表的过程及结果。核心是“从地下到地上”,且特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的物品和遗迹。
通常来说,出土文物指从中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地下层位中发掘所得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出水文物特指从中国境内内水、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中打捞或发现的文物。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发现的空间环境不同,共同属性则是均属于法定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且所有权不因其发现地点的权属变更而改变。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内涵解析
“国家另有规定的条例”是基于特殊场景的制度补充,其具体指向主要包括“特定文物的权属与利用例外”和“专门领域的特别规定”两类情形。其中,特定文物的权属与利用例外,主要针对部分具有特殊历史背景或用途的文物,国家通过专门规定明确其权属或利用方式;专门领域的特别规定主要指在文物保护的特定领域,国家制定的专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的特殊条款。例如,针对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的文物发掘与保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以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文物借用、调拨等活动中,关于文物使用权的特殊规范,如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批准可调用全国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用于科研与展览。
该例外条款的设置,既维护了文物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又为应对复杂的文物保护实践提供了制度灵活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科学性与针对性。
自家坟墓出土文物权属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自家坟墓出土文物归谁所有”是高频争议问题,其核心在于厘清《文物保护法》的国家所有原则与民法继承规则的适用边界,这一情形也需结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原则性规定,若自家坟墓属于古墓葬范畴,或出土的文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无明确私人所有的合法依据,该文物应归国家所有。从立法逻辑来看,这类文物承载着公共文化遗产价值,其保护与利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单纯的私人财产范畴,因此不适用民法中普通动产的继承规则。例如古代帝王陵墓、名人墓葬等,即便存在直系后裔,其出土文物也因历史属性和公共价值归国家所有,这不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而是对国家所有原则的直接适用。
当出土文物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认定为私人所有,这也是民法继承规则在文物领域的有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汪某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埋藏文物纠纷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文物归汪某等人所有,确立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主要为:需证明文物埋藏地点在祖传宅基地或专属墓地范围内;需提供证据证明祖先具备拥有该批文物的背景条件;需在文物发现前就有相关财产线索的合理陈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认定文物为祖先遗留的私人财产,后代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所有权,这一情形即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具体适用场景。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文物被认定为私人所有,所有权人仍需遵守《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合理利用与保护仍受国家监管,体现了文物保护中公法与私法的协同约束。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
(根据公众号“文物执法茶座”文章整理)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