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湛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我省《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同台湾同胞分享湛江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湛江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湛江企业、居民同等待遇,促进湛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深化湛台经贸合作,积极推进给予台资企业与湛江企业同等待遇
1.积极促进台资投向新兴高新技术领域。积极引导台资企业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装备等新兴高新技术领域;深入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3号,下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领域, 鼓励台资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投资促进局)
2.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湛江的开发、建设。鼓励台资企业在湛江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在湛江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投资促进局)
3.对符合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通关、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台商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台商在境内进行的投资符合国家鼓励项目产业条目的,可以申请享受鼓励项目政策免征关税的优惠。(市税务局、湛江海关)
4.对符合《实施意见》第二条“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规定条件的在湛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奖励政策。即“对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项目和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按规定享受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所获省奖励金额的10%的比例予以追加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5.鼓励台资企业进驻省级以上开发区。支持在省产业园(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台资项目,申请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对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新设台资项目,享受所在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扩大台资准入领域。台资可在湛设立或与市内院校联合设立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研发与应用、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学生交流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但要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管理要求。(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7.积极承接台资企业从珠三角地区向我市转移。凡从珠三角地区转移到湛江省级产业园内、符合湛江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可享受“一项目一议”政策;符合财政奖励扶持条件的新设项目,同等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
8.台资企业可按《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台资企业与我市企业同等条件适用省、市土地保障政策。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台资企业,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市自然资源局)
9.支持台资银行在湛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台资银行与本市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来湛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10. 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等与在湛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11.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提升台湾同胞申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效率。(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12.支持鼓励两岸旅游业界开展合作交流,对组织台湾地区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00人以上的,按每团3万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组织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5人以上的,按10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3.台湾同胞可参与由我市教育系统组织的中华经典诵读,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优秀传统文化交流、培训、研讨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市教育局)
14.“台湾同胞和慈善机构、农业社团等,可通过公益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我市精准扶贫,积极发动台湾慈善机构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以及参与山区计划、基层支教义诊帮扶、灾后重建、美丽乡村社区建设等基层救灾、公益救助等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台湾红十字组织等机构与我市相关机构合作,来湛联合开展卫生防病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水上安全救生培训等活动。(市委统战部、市委农办、市红十字会、市总慈善会)
15.在湛台资渔业企业可与大陆渔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市农业农村局)
16.鼓励引进台湾水产良种(如黄金石斑鱼、贵妃石斑鱼)、先进技术及机械设备、示范及创新推广。扩大湛台渔业人才交流培训。推动两岸渔农产品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完善湛台渔农产品流通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17.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湛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加工、远洋渔业、渔船建造、休闲渔业、综合种养示范推广项目,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补助待遇。(市农业农村局)
18.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我市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市内各级政府的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资促进局)
19.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台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用地预审、水资源论证等审查或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限分别由《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60日、30日承诺缩短为2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市生态环境局)
20.简化园区项目环评。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内容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市生态环境局)
21.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湛江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湛江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湛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市金融局)
23.在湛工作的台湾同胞、在湛台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加入我市各级经济、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台湾地区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可与我市相关机构开展两地经贸、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社科联、市科协、市文联)
24.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湛江注册的独立法人,享受与湛江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25.在湛江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湛江市荣誉市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26.鼓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湛江市内设立代表机构,可与湛江市内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联营,湛江市内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27.落户湛江的台资农业企业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广东省、湛江市有关农业展会,加强交流合作,扩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湛江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申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8.台资农业企业可参与我市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落户农产品加工园。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优先进驻湛江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及粤台(湛江)农业合作园区,并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9.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广东省十大名牌系列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认证食品,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台资企业在湛江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经费支持。(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台湾事务局)
31.台湾同胞可在湛江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执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台湾事务局)
32.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取消不合理的前置条件,取消逐级审批,实施容缺审批。支持鼓励台湾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在大陆设立医疗机构。依法在我市举办台资独资的二级以上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市卫生健康局)
33.简化台资企业审批管理程序,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台资企业,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无需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4.放宽企业登记条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开通台资企业准入“绿色通道”,便利台湾地区投资者快捷落户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搭建平台,推进湛台科技、文化交流
35.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在湛江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台湾事务局)
36.支持湛台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交流活动,对重点项目予以一定资助。(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台湾事务局)
37.充分利用“湛台大学生夏令营”的平台,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湛江开展研学旅行,积极开展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湾事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团市委)
38.积极协助在湛江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台湾同胞在湛江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湛江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社科联、市科协、市文联)
39.加大湛台两地文化交流力度,积极促进我市相关社团与台湾优秀文艺团体合作交流。鼓励和支持湛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湛开展中国文化、中国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社科联、市文联)
三、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湛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湛江居民同等的待遇
40.支持台湾同胞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湛江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台湾事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1.鼓励台湾青年来湛江投资创业,台湾青年可按规定同等享受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市台湾事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
42.鼓励支持来湛江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待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3.鼓励台湾同胞在湛江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申请参加临床、中医和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和收费标准,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卫生健康局)
44.依法依规做好台湾医师来我市短期行医执业注册,以及为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的台湾地区医师进行执业注册工作。(市卫生健康局)
45.在台湾地区取得合法行医资质,其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在台湾地区未取得合法行医资质,其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应当在大陆三级医院或台湾地区的医院实习期满一年并经实习医院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湛江考点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市卫生健康局)
46.在台湾地区医院实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在湛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湛江考点提出报考申请。在我市三级医院实习的台湾地区居民按规定应当向我市考点提出报考申请。报考提交材料参照《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执行。(市卫生健康局)
47.在湛的台湾同胞子女入学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安排。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子女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市教育局、市台湾事务局)
48.鼓励台湾同胞在湛江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开展两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已经取得专业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湛江开展执业服务。(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49.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湛江参加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市金融局、市人社局)
50.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符合申领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到湛江市居住地所属县(市、区)的13个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20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证件。持证台胞可在居住地获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就业、卫生、文化、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公共服务。(市公安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湛江市台湾事务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