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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服务指南(2023年7月)

发布时间:2026-03-16 16:34:42

  2023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农林22条措施”),推动“农林22条措施”在赣落实落细,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江西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赣台融合发展,省台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供销联社、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共同制定江西省贯彻落实“农林22条措施”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立足江西实际,在遵循“农林22条措施”政策原文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林产业发展特点细化措施内容,契合台胞台企实际需求,确保台胞台商同等享受政策红利。服务指南由细化解读、责任单位、操作流程、办理地点、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和咨询处室及电话6个部分组成,聚焦农村土地经营权、涉农涉林资金补助、申报农林龙头企业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细化操作流程、提供咨询方式,助力台胞台企融入江西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现将全文公布如下:

  第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细化解读: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央及我省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因此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胞和台企在内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保障其有稳定经营预期。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操作流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办理地点:

  各地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农政策解析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0791-86217296

  第二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细化解读: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林业生产经营者为了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经营管理和采伐利用等林业目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并依据林地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合法权利。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1)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可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台胞台企可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具体过程中,台胞台企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应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操作流程:

  一、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办理林权不动产登记;

  二、林权登记受理后,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先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或确认的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确认意见办理登记,登簿后将登记信息推送给林业主管部门;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经营权受理登记、发证等工作,由其一窗受理后转交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林地流转审核。

  办理地点: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

  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推动完善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4号)

  4.《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19/11/13/art_5246_827039.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0791-86717096

  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 0791-85269310

  第三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细化解读: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有序发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出台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按农业生产需求,依法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操作流程:

  一、签订协议。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事宜。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

  二、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申请用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2)设施农业用地协议;(3)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4)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范围坐标;(5)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或证明(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6)使用一般耕地的相关手续或证明(项目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批复);(7)其他相关材料(按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相关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设施农业建设用地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应将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作为备案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通过备案审查。

  办理地点:

  各地镇(乡)政府。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http://gi.mnr.gov.cn/201912/t20191219_2490574.html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gi.mnr.gov.cn/202112/t20211224_2715748.html

  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

  http://bnr.jiangxi.gov.cn/art/2020/4/7/art_29153_1739864.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0791-86717096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处 0791-86227759

  第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细化解读:江西省农业保险、信贷担保、贷款贴息等工作均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等责任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由财政同等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二、台湾同胞台胞证视同中国大陆公民身份证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三、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一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2022、2023年新签订借款合同(含续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退捕渔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类群体的,其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全部予以免除,其他群体原需个人承担利息部分的50%予以免除,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操作流程:

  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在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时,仅需缴纳农户自缴部分保费,其他由财政直接将保费补贴拨付给相关保险机构,不需特别申报。

  二、农业信贷担保

  (一)申报条件

  个人申报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近2年内非恶意逾期或欠息连续不超过3期且累计不超过6期,征信报告状态原则上为正常类,当前贷款及对外担保不得有逾期;(3)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当地农村户籍,或在当地专职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2年以上,拥有自有固定住所;(4)借款人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企业申报条件:(1)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正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农、林、牧、渔等农业企业、与农业相关的二、三产业企业;(2)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等相关政策;(3)最近一季度财务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4)原则上要求企业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收入稳定,企业原有贷款未出现恶意逾期或欠息、非正常因素的展期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近2年内非恶意逾期或欠息连续不超过3期且累计不超过6期除外);(6)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抵(质)押财产或第三方保证等;(7)能够接受并配合金融部门和公司的共同监管。

  (二)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银行授信审批,农担公司审核→客户签订合同、缴纳保费→农担公司出具《放款通知书》→银行放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条件

  个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均可申请,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给予支持。

  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程序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线下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

  办理地点:

  农业保险联系当地承保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信贷担保联系江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创业担保贷款在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办理。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赣财金〔2022〕25号)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22/7/1/art_39217_4013802.html

  2.《江西省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赣财农〔2017〕50号)

  http://www.jxacg.cn/view35-22.html

  3.《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赣人社发〔2021〕13号)

  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0〕23号)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5号)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3/2/24/art_4969_4368900.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处 0791-87287590

  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金融服务处 0791-86383177

  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0791-88152059

  第五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细化解读: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强化科技赋能,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辖内台资企业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持续加大台资涉农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升台资涉农企业信用贷款比重。依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大宣讲、大调研、大对接专项行动,用好江西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农村经营户信用信息联网核查平台,加大银企对接力度,提升台资企业的融资效率。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操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主承销商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递交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取得《注册通知书》后可发行相应品种和金额的债务融资工具,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债券本息。

  二、依照各金融机构业务制度办理;通过江西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将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相关产品和服务配对。

  办理地点:

  各金融机构。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

  www.nafmii.org.cn

  2.江西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网站

  https://www.jxfinser.com/

  咨询处室及电话: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0791-86646147/ 0791-86646365

  第六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细化解读:“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发放对象为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主要用于福建省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作为参考使用,目前江西暂无该项业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细化解读:涉农补助主要包括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法依规申请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一次性种粮补贴、轮作休耕补助、稻谷补贴等相关政策补助,同等条件享受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操作流程:

  相关补助可根据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按程序申请领取。

  办理地点: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发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2〕49号)

  3.《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号)

  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赣财农指〔2022〕53号)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 0791-86399076

  第八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细化解读:对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相关规定同等给予农机报废补贴。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操作流程:

  一、申报条件

  在全省96个农业县(市、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我省农机报废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共7种农业机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机即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1)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5)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申报程序

  1.机具回收。机主携带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要求的,现场采集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2.牌证注销。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农机化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化管理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3.机具报废。由回收企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应解体销毁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机架和工作装置等主要总成,禁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对回收的农机应建立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4.申请补贴。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社会保障“一卡通”(条件不成熟的地区继续用财政惠农“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和《确认表》,向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报废补贴申请。

  5.兑现补贴。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财政部门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资金拨付给机主。

  办理地点: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0〕32号)

  http://www.jxyanshan.gov.cn/jxyanshan/btzc/202007/8918a5035ac14b24be8aa94702eea014.s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 0791-86213192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0791-87287584

  第九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细化解读: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用电价格优惠由电网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执行。省直职能部门根据国家部署,适时推进制定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举措,并在责任部门官网公布。

  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台办经济处 0791-88910908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0791-86246669

  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涉外处 0791-86215953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细化解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操作流程:

  一、申报条件

  参考《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规字〔2023〕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申报程序

  参考《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规字〔2023〕1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地点:

  各地农业农村相关主管部门。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规字〔2023〕1号)

  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3/3/21/art_55664_4396396.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0791-86234797

  第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细化解读: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整合优势资源,创新运行机制,农业科技投入不断增加,科研设施不断完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台胞台企与大陆科研院校、企业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协同协作机制,支持台资企业申报江西省外资研发中心,支持台胞台企参与节能环保智能化农机、智慧农业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19/7/14/art_4975_704780.html

  2.《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商务外资管字〔2023〕72号)

  http://swj.nc.gov.cn/ncsswj/wltz/202304/ee5bc80620a6401399222b6c35d4a510.s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处 0791-86267251

  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 0791-86275814

  第十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细化解读: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油茶、竹产业和林下经济,对符合要求的油茶、竹产业、林下经济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对符合要求的油茶新造(含更新改造)、改造和提升,毛竹丰产林基地,笋用林或笋材两用林基地,新造雷竹和竹林经营道路,木本、多年生草本、一年生草本森林药材按政策给予补助。对符合《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企业逐级上报。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操作流程:

  一、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省级林草部门确认县级验收结果后发放。油茶及毛竹种植项目补助由各设区市、县级林业部门组织申报和发放。

  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评定一次,申报流程(申报条件及程序)见当年下发的文件通知。

  办理地点:

  各地林业部门。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1〕18号)

  2.《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规〔2022〕3 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9号)

  4.《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油茶资源高质量培育建设指南(修订)>的通知》(赣林产字〔2022〕52 号)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21号)

  6.《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药材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赣林规〔2020〕6号)

  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办规字〔2013〕164号)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林业局产业处 0791-85265728

  第十三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细化解读:一、2010年,原农业部和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第1487号联合公告《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向大陆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及相关事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台湾地区的品种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及相关事务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大陆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申请。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二、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三、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商标、版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因此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专门的保护制度,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来保护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育种创新,激励育种者培育更多新品种。

  四、我省支持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支持申报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支持申报水产原、良种场;支持池塘改造、设施渔业、稻渔综合种养、水产品加工流通等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操作流程:

  一、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林业部分)

  该业务直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报办理,受理范围:(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受理和审查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与授权;(2)申请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品种。截至目前,共发布8批林草植物保护名录293个属(种),具体可在网站保护名录栏目查询。

  操作流程:(1)初步审查:网上填报,审查新颖性、品种命名等内容;(2)形式审查:纸质材料齐全、签字盖章;(3)实质审查:审查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4)授予品种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颁发品种权证书。

  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农业部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植物的属或者种;

  2.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

  3.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 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4.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纸质申请文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对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初步审查: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4.实质审查: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5.授权或驳回: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

  三、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

  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后发放。

  四、申报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后根据验收情况确定。

  五、申报水产原、良种场

  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后根据验收情况确定。

  六、池塘改造、设施渔业、稻渔综合种养、水产品加工流通等渔业项目建设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渔业项目资金、任务情况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其他方式确定。

  办理地点:

  一、植物新品种权办理地点(林业部分):国家林业草原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楼1105房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工作邮箱:84238883@cnpvp.net

  工作电话:010-84238883

  二、植物新品种权办理地点(农业部分):承办主体为农业农村部,受理机构为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网上申请:在农业农村部官网“ 政务服务” 栏目办理,

  (http://zwfw.moa.gov.cn),纸质件同步送达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现场咨询地址: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办公室(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甲18号科技大厦)

  工作电话:010-59198088

  三、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申报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申报水产原、良种场,池塘改造、设施渔业、稻渔综合种养、水产品加工流通等项目建设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网站为www.cnpvp.net,涉及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文件下载等均在该网站下载查询。主要制度(参考政策)为种子法(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共八批)、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批规则、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组织、工作规则。

  2.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官网http://nync.jiangxi.gov.cn/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林业局科技和对外合作处 0791-85269339

  省农业农村厅种业处 0791-86271850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0791-86265926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细化解读:一、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简称《“双重”规划》),明确提出实施“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国家林草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共同编制了《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江西重点生态工程有59个县(市区)涉及《“双重”规划》中长江上中游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鄱阳湖、洞庭湖等河湖、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别山—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工程、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程、武夷山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区域按设区市分,南昌市8个、九江市11个、景德镇市1个、鹰潭市1个、赣州市17个、宜春市1个、上饶市10个、吉安市3个、抚州市7个(县、市、区)。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现行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含新造油茶)每亩800元(享受西部政策项目县每亩900元);退化林修复每亩600元(享受西部政策项目县每亩补助650元);封山育林每亩100元。

  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操作流程:

  一、林草重点生态工程

  台胞台企可通过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相关工程的招投标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

  (一)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2.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3.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6.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7.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办理地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s://www.ndrc.gov.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 0791-85269338

  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 0791-85269318

  省林业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0791-85269787

  第十五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细化解读:江西是一个大垦区,拥有国有农场数量156个,全国第二;土地面积1039万亩,全国第四;其中耕地面积125.8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86%。2022年,全省农垦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39.7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199.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7.79亿元。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围绕农垦主业,在产业发展、技术共享、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农文旅融合等方面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拓宽发展领域,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操作流程:

  江西农垦实行属地化管理。有意向与江西各级农垦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的台资企业,可直接与该农垦企业联系洽谈,也可向省农业农村厅农垦局咨询。

  办理地点:

  各级农垦企业。

  省农业农村厅农垦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省农业农村厅农垦局1102室。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农垦局 0791-86232122

  第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细化解读:申报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台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申报事宜待农业农村部及国台办出台标准后按程序申报。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0791-86232538

  省台办经济处 0791-88910908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细化解读: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认定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给予适当支持。为体现激励约束、强化地方责任,奖补资金分期安排。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建立“能进能退、动态管理”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考核管理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给予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撤销创建资格;对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加大奖补力度。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助。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

  操作流程:

  一、台湾农民创业园

  申报台湾农民创业园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台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申报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及国台办相关程序申报。

  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总体参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相关要求执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应布局在县域内,区域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不得整县或跨县创建。按照由产业园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核报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程序开展申请创建工作。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条件、程序及相关政策可能会有变化,应以当年下发的有关通知文件为准。

  办理地点: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9242.htm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0791-86232538

  省台办经济处 0791-88910908

  第十八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细化解读: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服务现行管理办法,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积极参与市县及以下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编制,以及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编制的前期方案研究。鼓励引导台湾院校、规划设计机构和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在符合国家政策、保密管理规定及资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落实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助推乡村振兴。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台办

  操作流程:

  符合国家政策、保密管理规定及资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省台办联系省自然资源厅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台湾院校、规划设计机构和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从事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

  办理地点:

  具体可向当地台办、自然资源局咨询。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19-06/08/content_5398408.htm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18/content_5679640.htm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 0791-86717718

  省台办经济处 0791-88910908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细化解读: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第5条“鼓励入乡创业人员。营造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的乡村营商环境,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入乡创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引入智创、文创、农创,丰富乡村产业发展类型,带动更多农民学技术、闯市场、创品牌,提升乡村产业的层次水平”。台湾同胞可以纳入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入乡创业创新。在江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台湾同胞均可自愿报名参加我省高素质农民培育。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操作流程:

  一、培训对象

  鼓励年满16周岁,从事(含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业者,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和返乡下乡创新创业者,均可自愿报名免费参加。

  二、培训内容

  按照农业农村部科教司《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要求,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模块化课程,培训旨在培育爱农业、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三、培训方式

  在摸清培训对象基本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强调分类型、分专业、分阶段、小班制、重实训、强服务,并按照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等培训类型组织开展培训。

  四、资金补助标准

  培训期间所有费用由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

  办理地点:

  具体可向各地农业农村局咨询。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

  http://www.moa.gov.cn/nybgb/2020/202007/202008/t20200811_6350189.htm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0791-86254297

  第二十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细化解读:符合《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要求的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通过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技术申报。省水利厅作为推荐单位对所推荐技术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同意推荐技术通过管理系统统一提交至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同一台资企业申报技术原则上不超过3项。省水利厅推荐技术原则上不超过5项。同一技术不得多头或重复申报。申报技术名称应当清晰、简短、准确,不能含有笼统、不确定性和非技术性的词语。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操作流程:

  每年3-4月,符合《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要求的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通过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cwsts.mwr.cn:8080/web),选择开通“指导目录申报”,按要求进行申报。相关申报文件格式见管理系统。

  台资企业首次登录管理系统须按要求完成管理员账户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技术申报材料,提交至省水利厅审核推荐。注册时需按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上传单位盖章的注册信息表、营业执照和联系人身份证。已注册过的用户可直接申报。登录系统后,进入“指导目录”子系统。点击“技术申报”,发起指导目录申报。填写技术申报书,上传盖章版诚信承诺书。上传申报材料,包括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专利证书或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评价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片或视频资料。在填写信息的过程中可以随时点击“暂存”按钮,保存信息。申报信息填写完成,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申报信息提交给省水利厅直接审核。在技术审核过程中被告知需修改完善技术申报信息与材料时,申报单位应同时重新提交盖章版诚信承诺书。

  省水利厅作为推荐单位对所推荐技术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同意推荐技术通过管理系统统一提交至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

  办理地点:

  通过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cwsts.mwr.cn:8080/web)线上申报。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

  http://www.cwsts.com/

  2.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http://www.cwsts.com/zcfg/zx/202209/t20220903_1257359.html

  3.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业务管理系统

  http://cwsts.mwr.cn:8080/web/login.html?out=1648880278113

  4.《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关于征集2023年度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技术的通知》

  http://www.cwsts.com/tzgg/202303/t20230301_1639046.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水利厅计规处 0791-88825709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细化解读: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台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每年印发《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指南每年公布立项重点,2023年重点支持初级产品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分级、农产品包装储藏及流通等及国标标准样品。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操作流程:

  一、申报条件:满足《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 3、8、12、14、16条。

  二、申报程序:

  1.台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或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需求;

  2.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或省市场监管局分别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3.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的立项建议;

  4.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

  办理地点:

  从有关部门纸质逐级提交材料或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http://zxd.sacinfo.org.cn)线上申报。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7-11/04/content_2031446.htm

  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https://www.sac.gov.cn/xxgk/flfg/art/2015/art_1bac0c4a3ccd46b0b5b4b307357de073.html

  3.《2023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https://www.sac.gov.cn/xw/tzgg/art/2023/art_1b02a550ed814bc688da0eb8eb0c3d8a.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农安局 0791-86110058

  省林业局科学技术和对外合作处 0791-85269791

  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0791-86355280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细化解读:一、支持台湾地区农副产品参与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举办的展销会、推介会等活动,为台湾地区优质农副产品销售提供高效便捷渠道,拓展内销市场。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协会对接,在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配送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在平台促销、产品上新、地域节庆、项目发布等时间节点,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赣品网上行”等线上产销对接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其中。

  三、在商务厅组织参展的粤港澳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全国农商互联产销对接暨乡村振兴大会等各类产销对接活动中,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2023年以当年出台的具体支持政策为准。

  责任单位:省供销联社、省商务厅

  操作流程:

  一、省供销联社相关活动

  及时申报参加各级供销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推介会等。(具体见会议通知或公告,时间、地点不固定)

  二、省商务厅相关活动

  (一)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赣品网上行”等线上产销对接活动,台胞台企可与线上产业对接活动主承办单位详细咨询。

  (二)商务厅组织参展的粤港澳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全国农商互联产销对接暨乡村振兴大会等各类产销对接活动,主要针对优质特色农产品经销商或生产商,由设区市商务局推荐报名,届时可关注省商务厅网站公开的通知,与活动组织承办方详细咨询。

  参考政策及网页链接: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促进线上消费提质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http://swt.jiangxi.gov.cn/art/2022/5/12/art_35203_3964183.html

  咨询处室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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