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张扬)彩票面值不大,但法律红线不容触碰。近日,经罗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一名盗窃彩票并兑奖获利的男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5年11月20日,麻城男子罗某某流窜至罗田县凤山镇,入住宾馆伺机作案。次日清晨,他发现万密斋大道一家体育彩票店店主外出、店内无人看管,便潜入店内,盗走5本未开封的福彩刮刮乐及若干零散彩票,票面总价值3200元。
得手后,罗某某迅速返回麻城市,将全部彩票刮开,并兑换中奖奖金2304元。经查,罗某某无正当收入,有多次盗窃前科且吸毒成瘾,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与吸毒开支。
案件移送罗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王丹精准把握了法律适用标准。“彩票属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票证,具备明确市场价值和即时兑现属性。”王丹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此类有价票证,需合并计算票面金额与实际中奖收益,全额认定涉案数额。
因此,本案的涉案金额并非单纯的票面价值3200元,而是3200元(票面)+2304元(中奖奖金)=5504元。这一计算方式,彻底堵住了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彩票“不记名”属性规避法律制裁的漏洞。
检察官指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彩票并兑奖获利,完整形成了“非法占有—转移财产—违法获利”的盗窃犯罪闭环,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其吸毒、多次盗窃的前科劣迹,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建议从重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3月26日,罗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生活中,不少人误以为只有偷现金、手机等实物才犯罪,偷彩票、购物卡等‘小纸片’没事。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认知偏差。”王丹强调,所有不记名有价票证均属于公私财产,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秘密窃取,无论是否中奖、是否当场兑奖,均构成盗窃行为,司法机关将合并数额精准追责。
本案中,罗某某系有吸毒恶习的惯犯,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应予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财产犯罪没有“小众例外”。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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