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营销人员售卖含“滴滴”原液饮料,获刑并承担10倍赔偿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与相关数据。
2026年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287件,收案数同比下降14%,重刑率上升5%,涉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案件数同比下降39%,毒品犯罪打击治理成效显著。
本次披露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王某作为酒吧营销人员,因销售含有“滴滴”原液的饮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滴滴”原液中含有“1,4-丁二醇”成分,该成分可在人体内转化为“γ-羟丁酸”。“γ-羟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案情显示,王某明知“滴滴”原液对人体有危害性,在客户提出需求后,仍多次将“滴滴”原液掺入饮料中并提供给客人饮用,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
“1,4-丁二醇”虽未被列入管制目录,但呈现管制精神药品的特性。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赔偿销售金额的10倍赔偿金及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打早打小”,破除不法分子钻监管空白的侥幸心理,同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刑事追责与公益赔偿的双重惩戒,充分体现“未列管不代表不该管不能管”的司法立场。该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涉毒风险。同时该案提醒公众,要深刻认识未列管不等于无害,谨防新型毒品替代品侵害。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曾洁赟 刘新卫 马修
来源:南方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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