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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2010.06.29)

发布时间:2011-07-27 09:30:00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影音)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网路)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影音)及软件(电脑程式)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

  (二)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开展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资料库)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交换、通报、查询资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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