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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台交流申办程序

发布时间:2011-09-26 13:57:45

  (一)赴台从事经贸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1、应邀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的单位或个人须于上一年度11月和本年度6月分别向市台办提交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赴台交流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未列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2、计划项目批准后,组团单位或个人方能填写台方提供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市管以上干部赴台从事交流活动,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未经批准,不得填写台湾邀请方提供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

  3、组团单位或个人接到《台湾地区旅行证》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赴台请示。主要内容包括:邀请单位及背景(注明该单位的性质)、与我联系的主要情况、赴台人员和时间、赴台详细任务和目的、经费来源、主管部门意见。同时上报下列附件(一式三份):

  (1)邀请函;

  (2)邀请单位情况简介;

  (3)赴台日程安排;

  (4)赴台人员审查表;

  (5)赴台人员名单;

  (6)《入台证》复印件;

  4、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赴台人员到抚顺市台办接受行前教育。

  5、赴台团组或个人持上级部门批件和市台办《行前教育证明》到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手续,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二寸照片(2张);

  (4)《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二)应邀赴台进行经贸以外的各项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赴台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诸方面交流活动,必须要先立项,后审批。

  1、立项。应邀赴台人员接到台方邀请后,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市台办或对台交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立项请示(一式二份)。

  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台湾邀请单位(个人)情况简介;被邀请方与邀请方以往联系的主要情况;赴台人员和时间;赴台任务和目的;经费来源;单位意见。同时上报下列附件(一式三份):

  (1)台方邀请函;

  (2)邀请方资信证明;

  (3)赴台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任职务、赴台名义);

  (4)赴台活动日程;

  (5)邀请单位情况简介。

  项目批准后,赴台人员方可填写台方提供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同时请台方邀请人办理《台湾地区旅行证》。

  2、审批。赴台人员收到台方《台湾地区旅行证》后,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上报赴台请示;后由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对台交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抄报抚顺市台办,按立项程序逐级上报请示审批。

  赴台请示的主要内容:台湾邀请单位(个人)名称、简介;赴台团组名称及赴台时间、在台停留时间;被邀方与邀请方以往联系的主要情况;团长姓名、职务及团组成员简况;赴台任务和目的;经费来源;行前准备情况;单位意见。同时上报下列附件(一式三份):

  (1)立项批复;

  (2)台方邀请函;

  (3)赴台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赴台名义);

  (4)《赴台人员审查表》;

  (5)赴台日程安排;

  (6)《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3、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赴台人员到抚顺市台办接受行前教育。

  4、赴台人员持上级部门批件和抚顺市台办《行前教育证明》到抚顺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二寸照片(两张);

  (4)《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三)随团(跨地区)赴台从事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随中央、省及其它跨地区团组的赴台人员,应逐级向抚顺市台办书面申请办理《赴台确认件》。先由随团人员单位根据《赴台通知书》要求,提出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再由主管部门逐级书面报抚顺市台办。同时上报下列附件(一式三份):

  (1)《赴台通知书》;

  (2)台方邀请函;

  (3)项目立项批复;

  (4)赴台日程安排;

  (5)赴台人员名单;

  (6)赴台人员审查表。

  接到台方《台湾地区旅行证》和有关部门《赴台批件》后,方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办理赴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户口薄、身份证及二寸照片(两张);

  (3)《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四)非公职人员赴台从事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非公职人员是指无挂靠、无主管的经济机构人员和民间工商业者和经济机构人员,台(外)商投资企业所聘我方人员。

  非公职人员赴台手续办理程序:

  1、由台邀请方办理《台湾地区旅行证》;

  2、接到台方《台湾地区旅行证》后,由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向市台办上报赴台请示。

  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邀请单位(个人)情况简介、被邀请单位情况简介和经营状况、赴台人员简况;赴台时间;详细写明赴台任务和目的、经费来源。同时上报下列附件(一式三份):

  (1)台方邀请函;

  (2)邀请单位简介和资信情况;

  (3)赴台人员名单及情况简介;

  (4)赴台人员审查表;

  (5)赴台日程安排;

  (6)《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3、抚顺市台办接到《请示》后,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

  4、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赴台人员到抚顺市台办接受行前教育。

  5、赴台人员到武汉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手续。

  需查验材料:

  (1)赴台批件;

  (2)抚顺市台办的《行前教育证明》;

  (3)户口簿;

  (4)身份证;

  (5)二寸照片(2张);

  (6)《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五)台湾人士来宜从事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邀请台湾人士来宜进行交流活动,由接待单位向台湾来宜人员发邀请函。发函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台方应于两个月前向接待单位提出申请。

  2、接待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请示。

  3、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抚顺市台办。由市台办根据交流内容商对台交流业务管理部门后,再逐级上报请示。

  报告主要内容:邀请单位、台湾被邀请单位情况、台方来宜人员名单、来宜交流任务和目的、活动日程安排、交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4、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接待单位方可向台湾来宜人员发邀请函。

  5、台方人员在宜举办讲座和培训班,事先应由邀请单位按行政履属关系逐级申报,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台办。经市台办同意后方能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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