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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支持辽宁(抚顺)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7:29

  抚委发[2009]4号

  2009年3月25日

  "辽宁(抚顺)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以下简称装备基地)是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和支持的重点基地,是辽宁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沈抚同城化的重大举措。为加快装备基地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进驻装备基地且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的企业,除继续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外,同时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新建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规定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

  2、装备基地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落户企业发展资金扶持。

  3、装备基地将建设10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企业可租可买。凡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两年内给予年租金50%的优惠;一次性购买的,给予购买价15%补贴。

  4、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在装备基地内投资并开工的重点企业,科技部门在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5、对投资超亿元的企业,所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和技改贷款,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扶持。

  6、进驻装备基地的企业自愿选择"辽宁"、"沈阳"或"抚顺"冠名,并可使用沈阳"024" 电话区号。

  7、项目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8、组建担保中心,为进驻装备基地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9、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域外投资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和税收贡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3年后,如企业各项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15%,再给予2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50%的财政扶持。

  10、装备基地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对经科技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支持装备基地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现有鼓励政策支持外,再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2、市政府建设装备基地研发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孵化及转化、科研服务等公共平台。

  13、对向装备基地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让的科研部门给予转让费补贴。

  14、对入驻装备基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万元-3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室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每100万元提供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对由国家有关部委立项且在装备基地实施的科研项目,科技部门将其项目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资金计划予以支持。

  15、域外和境外科技人员到装备基地专职引领国家级、省级先进装备制造业高科技项目,且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根据项目科技含量和对装备基地产业发展的促进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100万元,临时周转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150平方米),并给予5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贴。

  16、对引进域外、境外投资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据域外项目形成的固投额,境外项目外资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按单个项目核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总额30亿元(含)以下的,每亿元奖励1万元;投资总额30亿元-50亿元(含)的,每亿元奖励2万元;投资总额50亿元以上的,每亿元奖励3万元。

  17、对装备基地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18、市政府对装备基地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管理"。未经市监察局局长审批同意,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允许到企业检查、罚款。

  本决定条款解释权归抚顺市人民政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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