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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6:57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县(市)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县乡财源建设,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67个县(市)区(不含大连市辖县区)从省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资金,本年度奖励资金奖励上一年度内投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省外引进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引进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省域商业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省内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所称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引进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和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包括投资(含设备投资)和捐赠两种形式(不含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等),资金到位时间以项目投产前一年之内计算(引资额度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可按项目投产前两年计算)。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一)有利于激励加快发展原则。奖励资金充分体现财政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激励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原则。招商引资要符合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增强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和县域支柱产业;优先支持加快转变县域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县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拉动作用大、对本地区经济有支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 

  (四)规范透明原则。在省确认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过程中科学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 重点支持项目包括: 

  (一)形成产业发展集聚效应的县域工业园区内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三)突出地方特色产业、主导产业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形成规模,具有品牌效应的现代农业项目。 

  (六)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七)出口创汇项目。 

  (八)环境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旅游资源开发及社会服务项目。 

  (十)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对高耗能、高污染及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我省67个县(市)区从省外引进的引资额度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招商引资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的100%为基数计算)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或运营,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增加就业岗位、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一、二、三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奖励范围,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实行分档考核奖励的办法。以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为考核内容,计算奖励资金额度。 

  单位项目奖励起点为10万元,奖励上限为50万元;每个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如当年全省申报应奖励额度超出预算安排额度,实行系数法(年度预算安排奖励资金/全省应奖励额度*每县(市)区应受奖额度)计算奖励额度。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4000万元-6000万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4.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6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5.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途。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具体用途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申报、审查及考核认定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照“县(市)区申报、市考核认定,省最终确认“的工作原则进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申报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申报奖励项目的考核认定,省财政负责最终确认。 

  凡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各县(市)区,应由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3.引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定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资额度证明材料。主要应有能够证明省外引资额度的中介机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设备发货票及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具有法律效应的其它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投产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工证明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地区受奖励资格。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上述材料及《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市级申报汇总表》和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及上一年度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最终确认后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省财政最终确认实行项目登记、项目审查、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等制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对67个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各县(市)区级财政应如实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材料,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省财政将定期重点抽查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辽宁省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0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对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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