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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6:36

  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精神,实施《辽宁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我省经济核心竞争力,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特制定本规定。 

  一、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1.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省、市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4.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主管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发布提升传统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目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和减少能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技术问题。对解决企业生产和研发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项目以及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政府各类计划及省风险投资资金和贷款担保资金要给予优先支持。 

  充分发挥技改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大中型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提高传统产业技术水平。 

  5.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以推动制造业信息化为重点,突出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选择重点企业进行示范,提高传统产业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增强竞争力,对企业应用信息化技术过程中的贷款,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6.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加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7.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申请各类计划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在民营科技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8.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计划。对新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9.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获得先进技术。鼓励企业“走出去”,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境外城市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应用技术研究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国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省科技和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待遇。 

  10.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省建立研发机构或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联合建立研究机构,其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持国家驻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我省企业联合创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各级政府在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经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独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企业重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方案中,应制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计划、目标和进度;引进方案须由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对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12.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省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13.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按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国产化。在国家、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4.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工作。省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15.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16.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当地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17.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机构认定的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政府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18.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2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单位可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内,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期满后与单位另签协议。成果完成人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21.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5至10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创办企业实施人约定。 

  22.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其兼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本单位的约定,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与本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23.对外省市和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的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来辽宁实施转化的,可享受本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对其中要求来辽宁落户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关市应准予调入并妥善安排。 

  24.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咨询和科技信息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可以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从事公益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活动,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加快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 

  25.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科技需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向全社会公告。省科技、技改等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及关键技术的研发予以重点支持,并对生产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26.支持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先进制造、新材料、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和民用航空等领域的高新技术攻关项目,省、市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扶持,使其尽快成长为新兴产业。 

  27.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工资比照软件企业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且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关税等方面的优惠,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28.鼓励银行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代装备制造业和信息核心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给予优惠贷款支持。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 

  对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按国家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29.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承担对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国家应用基础研究和集成创新项目。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 

  30.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集中。市、县政府可将高新技术园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后,返还给高新技术园区,用于科技孵化器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1.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32.充实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资金。根据我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加速建立若干个以各级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按国家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和国际大财团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其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33.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机制。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和完善省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适当放大抵押、质押的担保倍数或通过账户托管方式发放贷款。符合国家《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可作为质押获得贷款。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 

  34.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融资、招商。通过合作开发、合资经营、参股和控股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按国家规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努力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条件。 

  35.按国家规定,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36.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37.鼓励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期权、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8.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39.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以培养重要领域和行业的科学家、领军人物、企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为目标,选择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人员,重点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支持其承担国家、省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百千万人才计划的科技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资金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40.来我省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扣除1600元的基础上,还可扣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 

  41.建立有利于激励科技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把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作为奖励的重要内容。 

  其他方面人才政策按照辽委发〔2004〕18号文件执行。 

  五、政府引导,统筹协调 

  42.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我省的科技投入要达到沿海地区发达省份水平,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R&D)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以上。 

  43.依法保障政府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在编制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省财政科技投入要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体制,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成果转化项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44.发挥财政资金对全面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整合原各类科技专项,增加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沿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加速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45.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贴息、担保、风险投资和税收优惠等多种扶持方式,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增强政府投入调动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扩散和放大财政资金功能,充分调动企业及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吸引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和外资等不断加大对科技项目的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和具有内在活力与动力的支持科技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 

  46.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科技项目及补助资金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不断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47.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形成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渠道,确保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良好运行。 

  48.政府直接投入计划项目的经费不征企业所得税。但拨款项目完成后,拨款结余未上缴财政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9.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建设一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撑。 

  有效利用大型高端科学仪器。省内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要对外开放,允许其他科研机构有偿使用。各级政府对于公共科研平台、大型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 

  50.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按国家规定,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 

  在转制科研机构中建设一批面向行业开展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转移、标准检测等服务平台和省级工业化试验中心,通过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51.加大对公益类及农业科研机构的投入。在实行分类改革的基础上,提高人均科学事业费基本支出标准,对重新界定的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要达到与其承担的公益科研服务相适应的水平。加大公益类科研院所基础设施投入,支持省级重点公益科研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购置更新科研装备。 

  52.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按国家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53.建立激励科技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54.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省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55.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予以重点支持,对列入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等研制自主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支持和扶持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与实施。 

  5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省科技创新水平。 

  57.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技素质。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比例。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民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落实国家扶持科普基地的有关政策,加强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开放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鼓励科普作品创作,策划有影响的科普系列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创新文化氛围。 

  58.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可根据国家政策和本规定制定具体措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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