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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出口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扩大出口,支持企业发展,规范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列入国家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装备制造业产品是指普通机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及部件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等行业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贷款是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由于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紧张而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短期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业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主要通过贴息的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资本等加大对企业投入,鼓励和激发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出口规模。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八条 择优扶强的原则。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产品出口项目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地区经济有拉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生产企业。

  第九条 向辽西北地区和民族自治县倾斜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对辽西北地区和民族自治县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的生产企业优先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条 向出口增幅较大企业倾斜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对出口额比同期增幅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装备制造产品生产企业,优先给予贴息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贴息资金不仅支持国有企业,而且支持在行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2.出口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或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装备制造业产品范围;

  3.出口产品已在我省海关报关出口; 

  4. 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已落实到位;

  5. 出口的产品必须盈利; 

  6.不拖欠各项税金、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财政贴息资金资料受理期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市经委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申请财政贴息报告;

  2.企业出口产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3.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4.产品出口合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产品名称及商品编码;

  5.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的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进账凭证;

  6.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企业(按月编制的)现金流量表。

  第十四条 各市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审核期为5月1日------5月20日。各市经委在收到企业报送有关材料5个工作日,应重点对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装备制造业产品范围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转送至当地外经贸局。

  各市外经贸局收到经委转送的有关资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产品出口合同、出口报关单、出口产品名称及商品编码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转送各市财政局。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外经贸局转送的有关资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短期贷款到位情况、出口的产品盈利情况、企业缴纳各项税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企业现金流量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送至各市经委。

  各市经委结合当地外经贸局、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出口项目以三部门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经委,并随文上报相关审核资料。省属企业直接将有关资料报送省经委。

  第十五条 省经委、省外经贸厅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复审期为5月20日------5月30日。省经委收到各市联合上报的有关资料和省属企业有关项目资料后,会同省外经贸厅按上述职责分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统一转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和下达

  第十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期为6月1日------6月10日。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经委转送的有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结合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提出的审核意见,下达文件,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报关出口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原则上以产品出口销售额的70%核定,其中企业短期贷款总额小于产品出口销售额70%的,按企业短期贷款总额核定;企业短期贷款总额大于产品出口销售额70%的,按产品出口销售额70%核定。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企业短期贷款期限和核定的短期贷款数额,确定给予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要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用于缴纳银行贷款利息,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对上一年度企业产品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吸引银行贷款、拓展国际市场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材料分别上报省经委、省外贸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经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要定期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共同对贴息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外经贸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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