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投资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6:0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城乡配套改革,在振兴老工业基地过程中,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

  本着“多予少娶先予后娶放水养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对40个县(不含大连市所辖4个县,下同)财政体制政策。2005-2007年,将省参与分享的40个县增值税 10%、营业税 30%、企业所得税 20%、个人所得税 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3年为基期年,对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全额返还。对《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5号)中政策享受范围的22个县,在2007年之前,继续执行原定的各项财政政策。

  上述省分享5个税种体制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和调整,省对县要进行相应调整。

  对市辖区尤其是城市郊区省分享的5个税种,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3]17号)的相关政策。城区和郊区要发挥地处中心城市和城乡结合部的地缘优势,通过加快发展解决自身困难问题。对确有困难的城区和郊区,市级要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等办法解决。

  二、实行保运转、重激励的转移支付政策

  进一步完善省对县转移支付办法,并保持转移支付规模的相对稳定。确立激励发展的政策导向,鼓励各县把精力集中在加快发展、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加强财政管理、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上。转移支付要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保工资、保运转的原则。遵循“一吃饭,二稳定,三建设”的理财思想,科学核定各县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规模,对财政收支存在缺口的县实行基本需求保障政策,即通过盛市财政的转移支付,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保证县乡国家标准工资发放和政府正常运转。奖先促后的原则。在转移支付相关系数和权重指标的设计上引入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快的县,适当增加转移支付系数,对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缓慢的县,适当调减转移支付系数。体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政策导向。鼓励改革的原则。转移支付办法的确定体现鼓励县乡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控编减员、促进教育布局调整等。对改革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县乡,适当加大转移支付规模。对改革进展缓慢、改革效果不明显的县乡,适当减少转移支付规模。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倾斜的原则。转移支付政策中,体现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和民族政策。

  三、取消部分专项资金上解政策

  清理县级专项上解项目,取消对口支援、排污费、公检法干警服装、空中课堂、共同致富基金等专项上解;取消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配套上解,其地方配套部分,由盛市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调整县级粮食调价后农业税增收省集中和农业税征管经费上解,减轻县级财政专项上解压力。

  四、调整县级财政专项配套政策

  本着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除国家明文规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上级专项补助项目外,原则上,盛市各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项目不规定县乡配套资金;对国家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应以盛市配套为主,县级不配套或视财力可能少配套。

  五、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缓还政策

  对40个县所欠省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从2005年起,缓还3年,对县欠市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市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减轻县级财政债务压力,促进县级财政平稳运行。

  六、实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2005-2007年,对县级从省外引进的资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第一、二、三产业,单位项目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增加税源、增加就业岗位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按引资额(美元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0.5%给予奖励,对单位项目引资额的奖励上限为50万元,对每个县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和奖励相关有功人员。

  七、强化市对县的财政扶持政策

  强化市级政府管县的责任,各市制定的集中县级财力、分享县级税种收入等财政体制政策,要根据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精神进行调整,把市集中县的财政收入下放给县;除1995年分税制体制改革以前就已经明确为市本级收入以及2002年实行所得税共享体制时中央和省下划作为市级收入的企业外,地处县域内的所有企业,一律按属地纳税、属地受益的原则管理,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除中央收入外,均作为县级财政收入;对市本级财力状况好、财政供养人口人均财力水平高、在保证本级人员支出和政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支配财力仍有结余的市,要加大对所属县转移支付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八、建立激励发展的绩效评价机制

  (一)建立扶持资金监管机制。对盛市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大额专项支出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社保、农业、林业、水利、开发式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重点扶持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完善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职能作用,坚持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挪用上级扶持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通过等额扣减财力方式给予处罚,并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党纪和行政责任,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扶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建立综合绩效评价奖励制度。2005-2007年,省财政安排县域经济发展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奖励。每年通过对县级税收收入、可支配财力、财政供养人口、公教人员工资发放程度、政府债务管理、县乡预算管理、GDP、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好的县,省给予奖励。具体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8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