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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4:12

  一、审批政策

  1、抚顺市人民政府有权审批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OO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总投资额在3O0O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级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上级部门审批。对国家鼓励类,并且外部条件能自行平衡,无需国家协调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级发展计划部门自行审批,并报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审批单位在收到上报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批复、转报。

  2、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其他三县、四区享受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O万美元)国家鼓励类、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3、根据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家三部委第21号令精神,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4、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市级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5、对使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其在国外采购的进口设备,享受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并经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对于确能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外商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出资政策

  1、投资比例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以技术作价投入的外商投资额,其技术作价值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应有相应的实物或资金作投资。

  2、注册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l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O%。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O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O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5)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其追加的注册资增加的投资额比例,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3、出资期限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O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4、合作期限

  (1)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

  (2)对于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长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确定。

  (3)对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三、涉外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对于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在上述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O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地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征税、减税期满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之内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减征15%至30%。

  2、给予一些特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总额7O%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按照l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2)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之内减按15%的税率征税。

  3、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扩建或者新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从事为中国科研、能源开发、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可以免征所得税。

  (4)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规定的对外开放城市市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税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

  4、在流转税方面的政策

  (1)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为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另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或先征后退。

  (3)除限制出口商品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免征出口关税,或先征后退。

  四、其他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在市立医院就医者,经外经贸局证明,按国内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2、凡被确定,并经实属考核的产品出口、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类补贴。

  3、在抚的外商投资者均受抚顺市公安局规定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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