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投资政策

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3:54

  为调动全社会参与全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大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项目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通过合法途径,从域外或境外引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范围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

  (三)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价值奖励引荐人。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颁布的项目,特别是对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由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标准。

  (四)奖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项目受益的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奖励资金。

  (五)奖金分配和使用

  1.多部门(单位)联合引进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商分配奖金;个人引进的项目,奖励资金支付给项目引进者个人。

  2.单位引进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引进项目单位,主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引进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对引进项目贡献突出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六)引进项目的审定

  市、县(区)政府成立引进项目审定小组。组长由市(县、区)常务副市(县、区)长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经委、科技、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对外经济、环保、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单位向引进项目审定小组申报,经引进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本级财政部门支付奖金。

  二、争取资金

  (一)奖励对象

  争取上级资金的部门或单位。

  (二)争取资金的范围

  1.在上级政策性、计划性、体制性等常规性补助资金基数上,争取到的增量资金。

  2.上级政策性、计划性、体制性等常规性补助资金以外的其他门类资金,且是剔除一次性因素后在原基数基础上实现增长和计划外增加的资金。

  3.上级部门主动给予的资金或捐赠,如主动的对口支援、救灾资金、捐赠财物等,不属于争取资金范围。

  (三)奖励标准

  对争取到无偿资金、贴息资金、豁免本级直接债务(享受政策豁免的债务除外)、无偿国债资金(不含国债转贷资金)的,分别按认定争取资金额、贴息资金额、豁免债务额以及无偿国债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费补助奖励。同时将争取资金情况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年度考核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方支付奖金,不得用争取的专项资金作为奖金。市直单位争取资金县区受益的,由市和受益县区按1/3和2/3的比例分担。县区不兑现奖励的,由市予以奖励,但等额扣减相关县区财力。争取到无偿国债资金的,由受益企业承担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

  1.部门或单位联合争取资金的,由主办部门(单位)和协办部门(单位)协商分配奖励资金。

  2.奖励给部门或单位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争取资金单位的办公经费和争取资金差旅费等。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争取资金单位。

  (六)争取资金的审定

  市政府成立争取上级资金审定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领导组成。争取资金部门或单位在争取资金前,要填写《争取上级资金情况备案表》,到市财政局备案;争取资金到位后20日内,争取资金部门或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实际争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争取上级资金认定表》;市财政局对争取到的上级资金审核后,提出经费补助奖励资金比例及额度,报争取上级资金审定小组审议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有关解释

  引进项目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争取上级资金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