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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宁(抚顺)碳纤维产业基地发展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2:57

  抚政发[2009]22号

  2009年11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宁(抚顺)碳纤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碳纤维产业基地)是沈抚同城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省政府确定和支持的重点基地。为加快碳纤维产业基地发展,现就支持碳纤维产业基地发展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进驻碳纤维产业基地且在本政策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的企业,除继续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外,同时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新建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以最优惠的价格转让。

  二、碳纤维产业基地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落户企业发展资金扶持。

  三、碳纤维产业基地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新建企业可租或逐年分期购买。租赁厂房的企业前3年免收租金。

  四、在碳纤维产业基地内投资并开工的重点企业,科技部门在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对投资企业所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和技改贷款,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六、项目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组建担保中心,为进驻碳纤维产业基地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八、给予企业"免三减二"的政策支持。即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比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3年后,再给予2年形成地方财力税收50%的财政扶持。

  九、碳纤维产业基地实行税收优惠,经科技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碳纤维产业基地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现有鼓励政策支持外,再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一、市政府建设碳纤维产业基地研发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孵化及转化、科研服务等公共平台。

  十二、对向碳纤维产业基地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让的科研部门给予转让费补贴。

  十三、对进驻碳纤维产业基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3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实验室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每100万元提供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对由国家有关部委立项且在碳纤维产业基地实施的科研项目,科技部门将其项目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资金计划予以支持。

  十四、域外和境外科技人员到碳纤维产业基地专职引领国家级、省级碳纤维高科技项目,且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根据项目科技含量和对碳纤维产业基地产业发展的促进情况,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100万元,临时周转住房1套(建筑面积90-150平方米),并给予5-15万元的安家补贴。

  十五、对招商引资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按域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境外项目投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给予单个项目1‰比例的奖励。

  十六、对碳纤维产业基地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十七、对碳纤维产业基地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管理",未经市监察部门同意,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检查、罚款。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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