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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公安局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7 13:02:30

  抚顺市公安局保护外商合法权益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决定成立抚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权委),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热情服务的原则,确保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以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援助为主,以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帮助为辅。

  (一)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保权委工作职责是:

  一、协调相关部门受理外商人身安全和名誉受到不法侵害的控告和投诉。

  二、协调相关部门受理外商合法经营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控告和投诉。

  三、调查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本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工作建议。

  四、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和转达外商的合法要求

  五、为外商提供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和必要的司法援助。

  六、及时与有关单位、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妥善处理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相关事宜。

  七、定期向外商通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工作和个案处理情况。

  八、适时做好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

  (二)办理程序与时限

  第五条 保权委应按以下程序和时限做好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工作:

  一、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保权委投诉。

  二、保权委接到外商投诉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对于本局内管辖权限清楚的应及时移交或转递。

  三、一般情况下,保权委应在7天内完成案(事)件的调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权工作建议。同时,应向被侵害对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于不法侵害外商合法权益的案(事)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特约律师应介入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

  五、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侵权案件,保权委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予以结案。

  六、对于本保权委无权解决的问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同时,应立即向有关主管机关或部门通报案(事)件情况,商请依法予以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由保权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抚顺市公安局

抚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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