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日本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所谓按“国际法”解决钓鱼岛问题,实在是一个自欺欺人完全站不住脚的谬论。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国际法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此二说皆不足以立论。
首先,国际法所谓“先占”,是指“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渔猎、开发、生产。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从明朝时起,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已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更变不上什么“先占”。
中国台湾网近日报道,台湾研究者为了搜集钓鱼岛史料,发现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重新出版的一批古籍中,有一本为1872年(同治11年)时任台湾知府周懋琦写的《全台图说》,图文并茂,清楚记载:“山后大洋有屿名钓鱼岛,可泊巨舟十余艘”。再一次无可辩驳地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绝不是所谓“无主地”。
其次,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反对论者完全否认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认为这种说法“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是不能予以承认的。
肯定论者则将时效认作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50年亦或100年,国际法并无定论。
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大陆和台湾当局,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对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都进行了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日本政府对当年发动的侵华战争,奸虏烧杀无辜的中国人民,不仅不认错道歉,今天还要侵占钓鱼岛。区区战败国,竟妄图侵占战胜国领土,更提出用什么国际法解决钓鱼岛争端。当年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是用的哪部国际法呢!真是岂有此理,无耻至极。海峡两岸中国人民坚决不会答应的。
钓鱼岛问题与日本的纠结,几十年来,一直深深刺痛着海峡两岸中国人以及全球华人的心。由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牵涉到两岸关系、中日关系,台湾与日本的关系,背后更深层次还牵涉到中美关系,台湾与美国的关系、美日关系等,事情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化夷)
宜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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