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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1 14:38:53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置业,实现提高总量、扩大税源、增加就业、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 县外来隆投资者(简称外来投资者)在隆回独资或与他人合作合资兴办企业,经县招商旅游局初审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后,颁发“隆回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兴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许可项目。特别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以下项目:

  1、投资对我县现有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改制、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投资新建工业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开发。

  2、投资县内农产品种植、加工、储运、销售,投资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投资县内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4、投资县内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环保产业和大型商业、服务企业。

  三、优惠待遇

  1、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一切优惠待遇。

  2、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窗口为外来投资企业和其它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且资料齐全的,实行全程代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凡外来投资者投资工业企业和旅游企业,其企业用地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付清征地成本费及省市土地审批费后,剩余出让金可以先交后返(如改变用途或发生土地转让,将依法征收所有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性用地、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提供。规模型农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农业用地流转有关规定办理,县本级不收取任何土地使用费。其它性质用地,视外来投资者投资的具体项目,可参照基准地价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要的信贷资金,可优先协贷。对符合扶贫资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安排扶贫贷款。

  5、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向国家、省、市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由外来投资企业争取的无偿资金,除支付协办单位不超过总额定20%的协办工作经费外,其余全部用于外来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设。

  6、允许依法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有6个月的试营业期,试营业期间一般不进行税收检查。外来投资企业第1年所征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第2年所征企业所得税的一半,作为政府的科技金投入给企业。

  7、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工业项目(含厂房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市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它规费;其它非生产型项目,除上缴国家和省市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减免50%。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对高新技术项目和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规定标准的10%收取。以上所有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一卡式收取再分配到各执收单位。

  四、保护措施

  1、建立项目服务责任人制度。每个外来投资项目确定1个责任单位,由1名正科级以上领导做为项目服务责任人,重点或重大项目确定1名县级领导为项目联系责任人。

  2、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检查报批制度。给外来投资企业发放外来投资者保护卡,实行挂牌保护。除政法机关办案、税务检查、安全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外来投资企业检查,须经县优化环境办同意并领取《检查外来投资企业通知单》,方可进行检查。企业首次行为过错,只纠错,不处罚。依法确需处罚的,须报县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后实施。

  3、建立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对外来投资企业实施冻结帐户、查封财产、扣押货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5000元以上的罚款以及限制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等重大行政行为,应自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对备案的行政行为应及时审查,发现违法或不正当的,应责令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将追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4、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制度。县招商旅游局负责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并会同县政府法制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有效地处理有关问题。被投诉的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在2日内分别向县招商旅游局与县政府法制办做出书面答复。

  5、建立外来投资者挂牌保护制度。对来隆回经商、投资、洽谈项目的外来投资者给予特殊保护,由县招商旅游局颁发外来投资者保护卡。政法机关在本县境内传讯外来投资者,必须报经县政法委书记、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和县长、县委书记同意。

  五、本规定由县招商旅游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2年12月27日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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