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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商产业园”建设

发布时间:2014-12-09 09:36:11




  邵市办发[2014]27号

  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步伐,将湘商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创新创业的主阵地、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湘商创业的示范园,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96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改地区[2014] 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

  第一条 明确目标任务。园区建设目标。县市区和宝庆工业集中区各布局一个湘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两年内规划建设19平方公里,建成标准化厂房390万平方米,招商入园企业650家,规模企业300家。

  宝庆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2平方公里、新建7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招商入园企业90家、规模企业45家:

  邵东县规划建设2平方公里、新建7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招商入园企业90家、规模企业40家;

  新邵县、隆回县、洞口县、武冈市、邵阳县、大祥区、双清区(布局在宝庆工业集中区内)分别规划建设1.5平方公里、新建3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招商入园企业50家、规模企业25家;

  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宁县分别规划建设l平方公里、新建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招商入园企业30家、规模企业10家。

  北塔区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享受省市关于湘商产业园建设的优惠政策,规划建设1.5平方公里、新建标准化厂房10万平方米、招商入园企业30家、规模企业10家。

  到201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00亿元,完成税收10亿元,提供就业岗位5万个。到2018年,实现在201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即工业总产值达400亿元,完成税收20亿元,提供就业岗位10万个。

  第二条 明确责任主体。宝庆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园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园区建设、招商,每年要向市政府递交责任状,将标准化厂房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确保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根据园区发展快慢情况,对园区在土地规模、奖补资金等方面进行调剂,激励先进。

  第三条 明确进度要求。各县市区园区原则上布局在现有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对于确实没有建设用地拓展空间的园区,要尽快开展调区扩规,科学做好产业规划及配套设施规划。

  各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配套优势,加快建设进度,实现三个阶段目标:

  (一)2015年9月底,宝庆工业集中区、邵东县分别竣工30万平方米、投产15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新邵县、隆回县、洞口县、武冈市、邵阳县、双清区分别竣工10万平方米、投产5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城步苗族自治县竣工2万平方米、投产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绥宁县、新宁县、大祥区、北塔区完成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及“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二)2015年底,宝庆工业集中区、邵东县分别累计竣工50万平方米、投产3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新邵县、隆回县、洞口县、武冈市、邵阳县、双清区分别累计竣工20万平方米、投产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城步苗族自治县、大祥区分别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投产3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绥宁县、新宁县、北塔区分别竣工3万平方米、投产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

  (三)2016年底,宝庆工业集中区、邵东县分别累计竣工70万平方米、投产6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新邵县、隆回县、洞口县、武冈市、邵阳县、大祥区、双清区分别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投产2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绥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宁县、北塔区分别累计竣工10万平方米、投产6万平方米标准厂房。

  第二章 标准化厂房建设

  第四条 标准化厂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轻工类厂房原则上不低于三层,重工类厂房除特殊需要必须建设单层厂房外,不得低于两层。

  第五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采取BT、BOT、PPP模式建设。鼓励园区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第六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0%要专项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要优先报批,确保供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园区投资建设或者园区回购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金可以一年内分两期缴纳,对在规定期限内建成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按出让成交价的50%对项目投资方给予奖励,投产后税收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给予全额奖励。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补贴对象。标准厂房建设经有关部门正式验收合格后,按省里确定的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进行补贴。

  第八条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投资商自用入驻或自主招商引入企业入驻投资方标准厂房的,投资方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和出租标准厂房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出租年度起三年内给予金额奖励给投资方。标准化厂房出让缴纳的相关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投资方。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由园区管委会引入企业入驻投资方标准厂房的,投资方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和出租标准厂房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出租年度起三年内给予50%奖励给投资方。标准化厂房出让缴纳的相关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奖励给投资方。

  第十条 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出让,但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一条 对标准厂房新入驻企业登记并投产之日起按省里规定的年租金15%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做好规划环评,明确园区定位,制定园区产业目录和非准入目录,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限制。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先照后证”。

  第十三条理顺管理体制,简化审批手续。全面推行区政合一管理模式,授予园区管委会履行所属当地政府行政管理和审批职能,对进入湘商产业园区的项目,将市、县审批权全部下放至园区。园区管委会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管,相应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属市县审批项目,所有入园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一律在园区办理,在3-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级部门审批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立项等审批手续由当地职能部门全程代办,2个月内办结。

  第十四条 规费减免政策。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入驻企业应缴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全免。

  第十五条 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入园企业用工要求,当地人社、教育、经信部门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协助入园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广泛开展园校、厂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每年为入园企业输送一定数量适用人才。加强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每年为园区举办1-2场招聘大会。积极做好入园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积极为入园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及子女就学问题。

  第十六条 优化建设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无干扰工作日制度和涉企执法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凡当地职能部门和单位需进入园内对企业进行检查,须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方可入园进行执法检查。对强行承担劳务运输和工程业务、强行索价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好园区治安环境,公安部门要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民警专干。

  第十七条 强化部门服务职能。发改、财政、住建、环保、经信、科技、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安排各类项目资金时向产业园区的项目倾斜。交通、电力、公用事业、通信等部门,将园区的路网、电网、给排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住建部门安排一定比例公租房、廉租房指标用于园区配套建设。金融机构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规划、林业、安监、水保、消防部门对标准厂房的建设定址、林地征用、安全准入、水保方案、消防准入等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第十八条 加大招商引资。切实落实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全民招商与小分队招商、重点招商与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的对外推介招商。明确市直部门在宝庆工业集中区湘商产业园的招商任务,完成任务并经核定后,允许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经费。县市区要明确所属部门和乡镇在湘商产业园的招商任务,对乡镇招商入园的企业,给予乡镇30%的税收分成。加大对园区管委会和项目引资中介人的奖励力度。

  第四章 宣传引导、组织保障和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中小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或落户园区标准厂房。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推广标准厂房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全社会对园区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心、支持湘商产业园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成立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向上衔接。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考核奖惩。把湘商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小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提高权重和分值。市政府安排1000万元设立园区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公共服务平台、新上项目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考核督办,实行“一季一考核、一季一讲评、一季一奖惩”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把园区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的依据。监察部门要把园区建设工作情况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对工作推动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末涉及到省里出台的湘发改地区[2014]1021号文件中的内容,按省里政策执行。本意见中优惠政策在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和宝庆工业集中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大胆创新,制定有利于推进湘商产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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