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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6 15:43: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漯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本市高新技术范围内(见第三条),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漯河市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本市高新技术范围如下: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及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食品研发及加工新技术新工艺、创意服务产业。 

  第四条 漯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办法认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计划立项、科技成果评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参加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获得国家、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资金5-10万元支持。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受益财政三年内按其每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补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取得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四)具有技术开发机构,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以上。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漯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五)企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知识产权归属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填写《漯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提供相应材料,经企业所在县、区科技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邀请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 

  (三)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由市科技局认定核准。 

  (四) 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漯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半年集中受理认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迁移、转让、歇业、分立、终止、撤销,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均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需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地县区科技局报送工作总结,按季度报送高新技术产值及有关报表。在规定时间未能报送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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