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豫政[2009] 77号)
2.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漯政 [2009] 80 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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