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机制
(一)对中介人的奖励
1.对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漯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年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且两年内投产经营的,按投产后3年内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扣除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归属财政支付。对新引进的独资或合资社会事业项目和外来投资者重点在我市兴建的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工程实际投入决算的0.6%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归属地财政支付。
2.对漯河市以外其他组织促成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落户我市的,给予长效奖励: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由引资方与受益方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后全部归受益方(或引资方与受益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年限和比例)。
(二)对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驻漯单位的奖励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年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1.税收分成。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扣除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的40%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拿出上缴部分的70%奖励引资单位。
2.年终考核。对于成功引进项目的单位,年终按照《漯河市县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给予加分(具体加分标准按市考核办制定的为准)。
3.政治待遇。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对在引进项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工作人员,除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记功、 优先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外,在干部任用方面优先。
(三)对各县区、经济开发区的奖励
鼓励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充分利用区域经济特色优势,大力发展“飞地经济”,集约利用土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实现区域内经济的相互补充、互惠共赢、共同发展。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项目,且项目落户到经济开发区或其他县区的,给予长效奖励:
1.税收分成。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扣除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部分)的60%,由受益财政上缴市财政后,全额奖励引资县区(或引资方与受益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年限和比例)。
2.当年利用市外资金、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等有关招商引资目标考核的指标按引资方与受益方5∶5的比例分配,次年及以后的增资额全部纳入受益方统计。其中项目开工建设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全部纳入引资方统计。
(四)对项目单位给予的奖励
对世界500强或者国内500强企业在漯设立区域性总部的,或者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且投资总额在亿元以上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知名企业、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漯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市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考核办、市政府目标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漯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进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认定全市各单位招商引资成果,策划、组织、实施全市对外推介及重大招商活动,研究修订并督促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招商引资工作日常事务。
(二)过程管理。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行项目备案、月上报、季督查、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1.项目备案。各单位引进的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或合作合同后,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附件1);多家单位先后申报同一项目时,先申报备案者视为引资单位;项目申报备案时要提供投资合同、投资方身份证明、新建企业营业执照等认定所需材料。
2.月上报。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引进项目月报工作。每月填写《招商引资成果月报表》(附件2)上报每月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招商信息、客商考察情况,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首次上报的项目需附项目所在地区位图。每月分系统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
漯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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