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锦州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我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外资按到位日汇率折算,下同)的新建工业、农业生产加工型企业,依据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地区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支持资金。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旅游业企业,依据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地区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支持资金。
第三条 土地使用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重大项目用地,在不侵占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二)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工业、农业生产加工型项目,在达到规划投资密度的前提下,依据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受益地区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支持资金。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一)实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直接向企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对落户沿海经济带的企业,按省、市有关规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实行行政审批全程办事代理制,凡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事项,除直接办结的,其余由代理人全程代办。凡属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其他政策
(一)新建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交通和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二)为域外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重大项目投产后,对于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各金融机构实行信贷倾斜,优先发放。
(三)凡是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我市落户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落入我市城镇户口。
(四)投资者配偶、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子女入学,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择校入学。
第六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锦委发[2004]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锦州市招商局、锦州市外经局负责解释。
锦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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