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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2021-09-09 02:08:34

    一、在荆州市投资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地方所得税。(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举办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 15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外商在农林、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 10 年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并转让技术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增值税。(8)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视同出口给予退还增值税。(9)凡属《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在"二免三减"优惠政策执行期 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额已征税款的40%;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额退还己征税款。(1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购置设备当年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产业企业优惠政策。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优惠政策。(1)自2002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退政策;(2)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年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自2002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1)对中标机电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退税;(2)对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3)对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政策;(4)对于加工贸易项目进口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实行保税制度,进口不征增值税。

    二、对新办工业企业实行扶持政策。凡新办的工业企业,按其上交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40%,第三年补助30%。对省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补助比例可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实行招商奖励政策。对工业招商引资中介人或中介机构,由财政按引资到位额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投资超出100万元的投资商的子女入学实行优惠待遇。其子女入托、入学不受户口、辖区、年龄了限制,允许在投资所在地自主择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街遇。

    五、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各级财政每年应按本级工业入库税收的 2-4%列入工业专项资金,用于本级工业发展,主要用途:(l) 技术改造贴息: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竣工验收,按投资贷款额给予50%的贴息(中央、省、市不重复贴息), 贴息期为 13年(己单独制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在此列)。(2)技术创新奖励:对达到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项目且发挥较好经济效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新产品且发挥较好经济效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3)名牌产品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4)质量管理创新奖励:对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 万元奖励;上述各项奖金,由企业提出申请,报本级政府批准,主要奖给有关的研发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

    六、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进步工作,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应达到销售收入的5%,各级科技三项费用,用于本级工业的比重要占到总额的50%以上。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在荆州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市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支持博士后流动站。对新创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由本级财政一次性资助50万元。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据实计入成本。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特殊行业的折旧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提高到30%。

    七、依法加强对企业家的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部门对其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要依法进行保护。

    八、集中力量建设荆州工业新区。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多方投资、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工业新区,逐步形成具有产业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工业园。(1)凡落户新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般要达到5000万元或年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不高于3万元/亩。对市场发展前景好、产品科技含量高的项目还可以更加优惠。(2)实行灵活的土地租用办法。土地租用以年为单位,由企业支付租金。其租用土地上所盖的建筑物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贷款。(3)鼓励投资商在工业新区开发供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允许按协商的土地价格,用工业标准厂房出租或出售后所得抵交土地价款。(以上摘自《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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