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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利用外资优惠方法

发布时间:2021-09-09 02:08:43

    为了鼓励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国内企事业单位、科技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来监利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租赁、兼并或收购现有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开展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多元投资、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县工业园,使之形成具有产业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工业新区。

  1、凡落户工业园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500万元以上的,按3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项费用控制在1万元/亩以内,下同)的优惠价格提供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2.5万元/亩的价格提供工业用地。对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产业项目,市场发展前景好、税赋贡献大的项目其用地价格还可以更加优惠。土地价款付清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无偿赠送工业用地30亩;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增送10亩。赠送的土地与企业出资征用的土地一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土地使用方式上可实行一厂(园)一策,分别采取租赁、分期付款等方式处理。采取租赁方式用地的,租赁期为50年,租金由企业分年支付,每年每亩不超过600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用地的,按2.5万元/亩标准,首期付款20%,余款分5年支付,首期付款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投资者,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和其他建筑物,可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

  5、鼓励投资商在工业园内开发供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允许按协商的土地价格,用工业标准厂房出租或出售后所得抵交土地价款。

  二、税收优惠与财政扶持

  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对企业按地方留成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扶持。

  1、境外客商投资工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期满后,报县财政部门核准,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投入3年;国内外埠客商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由受益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前3年100%、后5年50%投入给企业。

  2、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征收,由受益财政按其地方留成部分投给企业2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投给企业4年。

  3、凡县内投资者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按其上交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连续3年按其50%投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营造环境

  1、鼓励投资者收购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资产就地发展生产性项目。凡以现金形式整体收购改制企业资产的,成交价可以比评估值优惠40%以上;收购企业资产数额较大的可以按一定年限分期付款。整体收购企业资产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办证的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有关交易税费。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商在监利工作、生活实行优待。享受每人每年一次免费全面体检等服务。其子女在本县就学不受户口、辖区、年龄限制,可在全县范围内自主择校,并免交杂费。

  3、依法加强对企业家的保护。对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的主要经营人员,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颁发“绿卡”身份证明。对有突出贡献的客商,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优先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推荐为政协委员。

  4、完善行政服务体制。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对所有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收费,统一发证,统一管理”的“一条龙”服务。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县内各项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兴办工业企业,办理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列为重点企业(项目),实行县领导蹲点联系制度,并实施挂牌保护。

  5、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免交县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

  6、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评比和收费。继续推行进企业收费检查收费审批制度和企业生产“安宁日”制度。

  四、合法权益保障

  1、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对投资者和企业实施重点保护,确保投资者人身安全、财产权、隐私权不受侵犯。如出现敲诈勒索、哄抢企业资产等案件,由公安机关先赔偿企业直接损失,后办案。

  2、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制裁行为中违法违纪、不作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投资者可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上述规定的优惠,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得不到落实的,投资者可向县招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必须在15天内作出答复。

  4、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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