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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9 02:29:3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区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交税20万元以上及收购、租赁、技术参股我区企业达到上述额度的区外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外,区政府另给予下列奖励: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本地经济发展的外来投资企业,从建成年度起两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

   (二)对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发展费、堤防维护费、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等相关地方税费,按上缴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

   (三)对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

   (四)收购、租赁或各项参股投资我区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前蛄年税收平均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区外客商投资企业可向财税部门申请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年度利润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新投资建设5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自投用之日起,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所得部分、出租门店应交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地方相关税费2年内按30-50%予以奖励。

   (七)新投资电力、水利、公路、桥梁和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八)新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农业特产税前3年按上缴额的50%奖励。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给予优惠:

    (一)投资以下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2、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

    3、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

    4、兼并我区工业企业的,5年内保留划拨用地方式;

    5、利用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从用地合同规定之日起,免征5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出让金),免收期满后,每年每平方米按2元以下标准交纳。

   (二)凡以出让方式在我区征地办生产性企业,按以下方式予以优惠。

    1、城区每亩土地平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其土地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40-50%;城郊每亩土地平均投资额达6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其土地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30-40%。

    2、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我区特困企业,并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在办理土地使用仅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85%返还给外来投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对在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内投资高新技术(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确认)和产品出口型生产的企业,土地可无偿使用5年。

    (三)来区兴办企业可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租用,如交纳租金有困难,经区政府批准,可缓缴或酌情减免。

    (四)土地作价入股兴办企业的,入股后3年的红利可继续作为股份留给企业使用。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及建设过程中,除收取工本费及注册登记费外,其它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涉及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取额度不超过政策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二)对投资规模过2000万元、科技含量和利税较高的企业,经批准,1-3年内实行区级行政事业零收费。

    (三)企业产权转让后,若使用原水、电、气等设施的,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除收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

     第六条 优化投资环境,实行优质服务。

    (一)外来投资项目由各级招商引资机构统一受理,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完。

    (二)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服务时效承诺制。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需上级审批的,应积极申报,不得推诿施延。

    (三)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安宁日制度。对外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实行检查收费准入制,未经区整顿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收费。

    (四)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违法违纪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五)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区公安分局与外来投资企业签订双向治安承诺责任书,对危及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

    (六)对投资者住所及办公场所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检查。未经区整顿经济环境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拘传法人代表、冻结企业帐户。

    (七)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在用水、用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我区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八)努力提高外业投资者的社会地位。凡对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突出的投资者,可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七条 对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待遇和条件:

    (一)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调确定,也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二)专业技术人才的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三)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可直接聘任或低职高聘。

    (四)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变动造成档案不全的,可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五)对来我区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批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并缴纳税款后,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工商、税务、财政部门核实,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办理兑现手续。

    (二)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及土地、财政部门核实,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办理兑现手续。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投拆。由区整顿经济环境办公室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在洽谈中协商解决,此前区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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