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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09 02:29:33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新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

    ★凡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新进入开发区,成长性强的项目,用地按照《石首经济开发区土地供应办法》给予优惠。

    (二)财政政策

    ★对新进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由市政府按企业前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后两年的50%,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对新进入开发区内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在5年内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三)收费政策

    ★对新进入开发区的项目,在建设期内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企业有偿服务收费按《石首经济开发区收费标准一览表》执行。

    ★企业不分摊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四)其它政策

    ★允许企业确定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建安企业,从事本企业的建设安装。

    ★允许企业按电力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自购低压部分的材料;允许采取邀标方式,自主选择低压部分施工企业。

     三、服务措施

    ★对新进入开发区的项目,组建由一名市领导挂帅的服务专班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对新进入开发区的项目,从申报到投产,所需证照由石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办审批。属本市审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手续,属上级审批的,在法定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开发区企业物流车辆一般不检查、不罚款。

    ★对开发区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公安部门接到企业报警后必须迅速出警,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企业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协助企业招收、培训员工,确保开发区企业用工需要。

    ★对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享受市政府关于荣誉市民的一切待遇。

    ★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接受并处理企业的投诉,做到当日上门调查,五日内处理完结。

    四、其它

    ★本办法由石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协调实施。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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