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市、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核)准权限相对应。市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市级及以下有关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与批(核)准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跨县、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市级及以下有关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用地预审权限和规划选址审批权限在相同审批层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和规划选址审批权限在不同审批层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选址审批层级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用地预审经上报批复后,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按规划选址审批层级的要求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出3年有效期的,应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原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超出1年有效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依建设单位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三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
(四)办理要求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过渡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据为批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做好衔接,确保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审查意见一致。
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在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受理的项目可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批复,待新证下发后按文件规定重新合并换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4),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办理权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地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所在地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批前公示时间。
三、证书发放要求
(一)证书编号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南昌市为360100、湾里区为360105、新建区为360112、南昌县为360121、安义县为360123、进贤县为360124),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例如:南昌市2020年核发第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号为:用字第360100202000001)。高新、经开、临空开发区证书编号使用南昌市行政区划代码,编号后加开发区简称。
(二)其他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公示,可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同时,须在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办理情况(涉密项目及涉密信息除外)。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规划许可证书及附件、附图,应加盖本部门公章。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证书审查、许可单位留存。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对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新要求和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 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