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贵州要闻

黔西南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2-29 14:29:04

中新网贵州新闻12月29日电(江禾)《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0月26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9日从在兴义市举行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了相关信息。

《条例》全文共18条,主要包括施行区域、建设要求、免建情形、权属规定、维管责任、维管措施、禁止规定、开发利用、战时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聚焦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存在的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维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坚持从解决突出问题出发,以“维护管理”小切口介入,在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上着力解决问题。

《条例》在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任务“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要求,组织修建能够适应战时使用需要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及附属设施。”并规定“支持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条例》对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确定和登记的法律依据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附栏注明人民防空工程。”《条例》还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人是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投资人与其他管理人、使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此外,《条例》还对人民防空工程免建情形、开发利用和战时使用,对人民防空工程禁止性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完)

主办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